产品包装上的广告行为

   发布日期:2024-05-17 17:06: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48    评论:0    

在生产的奶粉包装上标注的内容超出了食品标签所起识别作用的范畴,属于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行为

2016年3月31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旗帜公司在平江县销售的旗帜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外包装上的标注涉嫌非法广告,遂于2016年4月1日立案调查。

旗帜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外包装上标注有:100%自产原奶,指标优于世界任何国家标准,旗帜TM,养殖、加工零距离一体化,从挤奶到加工仅2小时,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净含量规格900克,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反面标注有2小时革新创领世界乳业新模式,地址: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旗帜大道6号,产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旗帜新鲜热线:400-600-9966”等内容;在中老年益生菌奶粉外包装上标注有:100%自产原奶,指标优于世界任何国家标准,中老年益生奶粉,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反面标注有:乳双歧杆菌奶B.lactisv9,◇优异的抗胃肠道消化耐受能力◇有效拮抗肠道致病菌,提高肠道抗致病菌感染能力◇改善肠道菌群干酪乳杆菌L.casei.zhang◇有效拮抗肠道致病菌提高肠道抗致病菌感染能力◇显著增加肠粘膜分泌性免疫蛋白(SlgA)和血液中lgG含量,对机体的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肠粘膜局部免疫具有调节作用◇调节血脂代谢,对高脂血症和酒精性肝损伤具有保护修复作用,增加机体抗氧化能力◇有效抑制肿瘤细胞生长◇有效预防Ⅱ型糖尿病的发生◇能够在人体肠道定植并繁殖,改善人体肠道菌群,使肠道菌群趋于年轻化”等内容。对上述对比数据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依据,旗帜公司没有提供。

2016年4月19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旗帜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两种奶粉的印刷合同或协议,以及设计、制作、印刷的费用。旗帜公司称因为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同月29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再次向旗帜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旗帜公司依然没有提供。在调查程序中,旗帜公司出具三份委托书,委托朱莉莎至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处全权处理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相关事宜,委托有效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6月31日。

2016年5月17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旗帜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旗帜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2016年6月27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平市场监督案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旗帜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500000元。听证期间,旗帜公司提出于2015年11月25日被湖北省通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出示了(通)食药监食罚(2015)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为:通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在通山县佳宝孕婴购物中心发现旗帜公司生产的旗帜牌中年奶粉外包装标签上标有有效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有效预防Ⅱ型糖尿病的发生……”等文字,认为旗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颁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旗帜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旗帜公司陈述该处罚已经履行。

要点:

旗帜公司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之规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本案中,旗帜公司在其生产的奶粉包装上所标注的内容超出了食品标签所起的识别作用的范畴,属于通过标签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旗帜公司在其生产的奶粉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包含广告行为。由于旗帜公司的广告行为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广告行为。旗帜公司对于其在奶粉包装上标注的功能性表述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旗帜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旗帜公司因在两次下达通知提供广告费的计算证据而故意不提供,符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

因此,旗帜公司认为其在奶粉包装上的标注属于标签范畴的意见,在其诉讼中法院不予支持。

该公司先后质疑了以下问题: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是否具有管辖权。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平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是否合法。

上述质疑均不予采纳,说明平江局执法严谨,平江政府复议裁定合法,该公司在被拿到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怠于配合,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诉讼前被委托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确,调查不充分,专业度很欠缺。当然如果不是这样,旗帜公司也不会去诉讼了,这也说明一个合格的律师或者合规专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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