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 日前已完成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标签更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4-08-28 09:19: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58    评论:0    
核心提示:三、广东省国产牙膏产品备案编号的规则是什么?

答:简化备案时,如果使用已上市销售的旧销售包装标签,在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规范调整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引导性用语使用。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及其他微量成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用途、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应当用引导性用语介绍。

(二)全面标示成分。牙膏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示牙膏所有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为引导词,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的含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列出。若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则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均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为引导词介绍,不按照成分含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列出。若配方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申报,则应当以配方中各成分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排序和判定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牙膏注册人办理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报送“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信息。为方便牙膏注册人办理产品备案和标签标注,牙膏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号设定为与牙膏备案号一致,牙膏备案号可通过备案平台获取。牙膏注册人应当按照《牙膏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号。如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四)产品名称的说明。备案人应当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填写需要说明描述的产品名称内容。产品名称的组合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混淆的,应当予以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说明其含义。

(五)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注册人使用的创新术语的解释。添加氟的牙膏应当标明氟的添加量;声称具有预防龋齿、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应当在标签上标注具体有效成分。

(六)儿童牙膏还应重点关注以下特殊标签要求:

1.儿童牙膏标识。儿童牙膏标识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易于观察的展示面(以下简称主要展示面)的左上角,并应清晰、易于识别。

2.安全警示用语。儿童牙膏应以“小心”或“警告”作为引导词,并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示“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请勿食用”、“注意不要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添加氟化物的儿童牙膏应标示一次性使用限量。

2.2024年7月1日前生产并已完成简易登记的产品,在2024年7月1日后还可以继续销售吗?

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牙膏监管规定及简化已上市牙膏注册资料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规定,实施简化注册的牙膏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仅需对标签标注格式进行调整。已上市销售包装标签可在简化注册时使用,并须于2024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产品标签更新。更新前生产的原产品包装可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3、广东省国产牙膏产品登记编号有什么规定?简易登记产品和完整登记产品能否通过编号区分?

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产牙膏的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全国牙膏入网登记号+四位年份编号+本行政区域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号”。在此基础上,我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为:“广东全国牙膏入网登记号”。其中,前四位为年份,第五位X用于区分简化注册产品与完整注册产品,第六至第十位为产品申报顺序号。具体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上市的简易备案产品,备案号中第五位X为1/2/3,代表该产品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上市销售。备案号示例如下:悦果牙膏网备案号20231/2/。

(二)对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上市的简易备案产品,编号中第五位X为4/5/6,即表示该产品是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上市的。备案编号示例:粤国牙膏网备案号20234/5/。

(三)2023年12月1日后上市的完整注册产品,注册号中第五位X为7/8/9。注册号示例:粤牙膏网注册号20237/8/90001。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牙膏包装材料,对牙膏产品全面实行全版登记,因此自2024年1月1日起登记的产品登记号将不再区分简化登记产品和完整登记产品。

四、同一注册人注册的牙膏产品仅在口味、颜色、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否可以只提交其中一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他产品注册时检验报告应如何说明?

答:根据《牙膏注册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一注册人注册的牙膏产品仅在香气、颜色、外观等有差异的,只需对其中一份产品样品提交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其余产品样品同时提交微生物学和理化检验报告。

满足上述条件的同一牙膏注册人备案牙膏产品时,应说明仅有香气、色泽、外观等差异的情况。注册人可参考《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附录2《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一版)》中的等效性评价报告模板提供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基本信息表、配方差异分析、证明材料等。

5、牙膏安全评估报告中,哪些数据资料可以作为安全评估的参考?

答:(a)《2008年牙膏原料规范》中禁止使用成分、限制使用成分、允许使用防腐剂和着色剂所列原料的使用必须符合其要求。

(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牙膏专用原料的,还应当提交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

(三)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欧洲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美国化妆品成分委员会(CIR)等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安全限值或结论,如牙膏等口腔护理产品的安全使用结论、每日允许摄入量、每日耐受量、参考剂量、一般公认的安全物质(GRAS)、国际香料协会(IFRA)公布的香精原料标准等,需要对相关评价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如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条件,可以采纳相关评价结论。当不同权威机构公布的结果不一致时,应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牙膏包装材料,科学合理地采纳相关评价结论。如局部毒性数据缺失,应评估产品或原料的刺激性等局部毒性。

(四)使用安全使用历史超过3年以上的原料。企业或经授权的非企业在注册产品时,应当提供相同原料3年使用历史的证明。包括:1.相同原料的证明。2.注册产品应当提交有原料含量或可推算出原料含量的生产、投料记录,注册凭证。3.不良反应监测描述。4.上市销售数据证明。注册人应当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能够反映该原料在人群中的安全性。5.如使用企业非上市产品的证明材料,还应当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相同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其他相关材料。

(五)使用其他类型原料。按照《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南》等相关原则和要求,提供能够支持该配方成分在配方使用量下的毒理学终点评价数据。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原则下,也可开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等毒理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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