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民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10 09:29: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54    评论: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王老吉大健康案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纠纷案

民事

反不正当竞争

虚假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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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占用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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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分

人民法院在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时,应当根据相关广告口号的内容是否存在歧义、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 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此前存在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对提​​高相关商标商誉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与该案相符。符合客观情况,没有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有可能,且不存在不当占用相关商标知名度、商誉的过错,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

02

案件基本事实

广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非——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 1995年3月28日、9月14日,红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岛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 并取得“王老吉”三字红纸包装及罐装凉茶饮料的1号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宏道荣获“外观设计奖”。经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冠铁”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许可方)与宏岛集团(被许可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规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罐、红瓶装王老吉凉茶。未经被许可人书面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该商标再许可给其他第三方。许可人除被许可人投资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企业)使用该商标外,应当通知许可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绿纸包装“王老吉”凉茶除外。企业生产、销售的,许可人不得在第32类商品(饮料)上使用“王老吉”商标或者授权第三方使用“王老吉”“王老吉”商标,双方同意许可性质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1998年9月,红岛集团投资设立东莞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是加多宝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后,通过红岛集团及下属企业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出红罐装“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荣获多项荣誉。 例如,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于2003年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老吉”罐装凉茶装潢为驰名产品; 罐装“王老吉”凉茶多次被相关行业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 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罐装“王老吉”凉茶2007年至2012年等市场销量或销售额均排名第一。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后,开始使用前述“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花草茶(罐体两侧上下对称印有“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红岛集团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裁:(一)《“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及《关于“王老吉”的补充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无效;(二)红岛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6月左右,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装凉茶。

2013年3月,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多家超市采购了外包装上印有“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字样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以及带有“加多宝”字样的产品。 一款手袋,上面写着“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 据重庆市公证处(2013)渝证字第17516号公证,在“中粮我买网”网站上,有“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出售,且销售页面上有“全国销量“龙头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广告宣传 根据公证书(2013)豫证字第20363号,在央视网络广告频道的VIP品牌俱乐部里,还出现了“加多宝”的广告。红罐上写着“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产品广告。2012年5月16日,人民网美食频道以“王老吉红罐凉茶已更名”为题进行了报道。更名为“加多宝”,但配方和工艺不变”。2012年5月18日,搜狐新闻发表题为《红罐王老吉更名为加多宝》的报道。2012年5月23日,电子版《中国食品报》发表题为《加多宝是前王老吉》的报道; 同日,网易新闻也发表了一篇题为《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为‘加多宝’》的报道,并指出,该信息来自《北京晚报》。 2012年6月1日,《中国青年报》以《加多宝凉茶全国上市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为题报道。

大健康公司认为包装行业广告语,上述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消费者形成误解。 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含有涉案广告词的广告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并责令立即停止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含有涉案或者与其相似标语的广告。

03

裁判结果

2014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物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 1、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含有“龙头红罐”成分。国内销售量”。 “凉茶更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2、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更换广告语“红色罐装凉茶更名为加多宝,销量全国领先”的产品包装及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 3、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判决认可); 4、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五、宣判后驳回原告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加多宝中国公司、大健康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中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高法第151号民事判决: 1、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 )余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 民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民五民字第00345号

判断; 3.驳回大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04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领先的红色罐装凉茶已更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一般情况相结合。相关公众的关注。 ,判断涉案广告标语是否片面、含糊不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标语的含义来看包装行业广告语,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标语“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已更名为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属实,与客观相符。事实。 经查明事实,红岛集团自1995年获得“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以来,一直独家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装凉茶。直至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对广药集团提起诉讼,并就宏岛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作出仲裁裁决。 红岛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获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17年。 通过多年的广告和使用,“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罐装“王老吉”凉茶2007年至2012年市场销量或销售额均排名第一。在“王老吉”商标许可期间,广药集团未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头花草茶。 因此,涉案广告语前半部分的描述“红罐凉茶销量全国领先”与统计结论相符。 没有虚假,方向也很明确。 指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 销售“王老吉”红罐装凉茶。 2012年5月9日,“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 加多宝中国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 因此,涉案标语后半部分“更名加多宝”的说法也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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