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江口春酒公司“诸葛娘”酒的名称、包装、装潢均具有知名产品所独有的特点。 加冠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纸盒产品与江口春酒公司主张的产品相比,在装潢上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足以否定两者在名称、包装和产品质量上的差异。 。 装修整体雷同,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 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人要求从驰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角度进行保护包装厂起名字,以及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角度进行保护,一般选择其中一种保护即可。 本案中,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已被认定为驰名产品“特有名称”,无需认定“诸葛娘”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案件简介
1、四川江口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春酒公司)原为平昌县江口春酒厂。 1995年更名为四川平昌江口春酒厂。 2000年8月,更名为四川江口春酒厂。 淳酒厂,2002年3月企业改制成立四川江口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26日,平昌县酒厂与江口淳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酒业公司规定,平昌县酒厂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均划转给江口春酒业公司。
1999年4月25日,平昌县酒厂与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华君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决定共同开发“诸葛娘”酒,并在生产中使用“诸葛娘”。他们的产品。 从1999年4月开始,平昌县江口春酒厂在酒瓶上正式使用“诸葛娘”字样。江口春酒业公司的“诸葛娘”酒自2002年起已有一定知名度。
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酒销售范围广泛,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韶关、汕头、云浮、清远、罗定、紫金、珠海、茂名、阳江、广西、山东、湖南、北京、天津、海南、澳门、四川、河北、青海、安徽、福建、上海。
1999年至今,为了推广该产品,江口春酒公司在全国各地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发布广告,并通过电视、报纸、杂志、车身、灯箱、广告等方式不断投入资金。户外广告牌。 “诸葛娘”品牌的宣传形式多种多样,如广告墙、台历、店招牌、展销会等,宣传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
江口春酒公司生产的“诸葛娘”酒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诸葛娘”白酒本身近年来获得多项荣誉,包括“2002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品牌”、“2002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品牌十大新锐”等证书。 “白酒”证书、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证书(2003年初颁发,有效期2003-2005年)、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证书(2005年颁发)、“2003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品牌”、“十大白酒”证书2003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十大文化名酒”、“2003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评选活动最佳包装奖”、“首届广东市场名酒”奖(2004年颁发)、“首届最受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品牌”证书“广东市场消费者最喜爱的酒类品牌”奖(2004年颁发)、“第二届广东市场名酒年度奖”证书(2004年颁发)、“2005年度深圳市人民最喜爱的酒类品牌”、“十大白酒品牌”、“深圳餐饮业畅销中档酒”、“2005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优质白酒最佳营销奖”荣誉证书、“2005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优质白酒”荣誉证书“白酒产品”荣誉证书、“2006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优质白酒产品”荣誉证书、“2006年度广州信得过酒类市场最佳防伪奖”荣誉证书、“2006年度广州市最佳防伪奖”荣誉证书江口春酒公司本身也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2001年度四川省饮料制造工业企业市场占有率最大30强”、“2002年度四川省饮料制造工业企业市场占有率最大30强”称号证书。荣获“四川省食品工业销售二十强”称号证书、被巴中市消费者委员会评为“2001年度零投诉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证书、被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2002年颁发)、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2003年颁发)、“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颁发),并获得2004年中国白酒行业百强企业牌匾、2005年中国白酒行业百强企业证书及牌匾、重点龙头企业称号2002-2003年度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2003-2004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荣誉证书、2002年度四川饮料制造行业30强企业称号、 2002年四川省饮料制造工业企业盈利能力30强称号、2006年四川省饮料制造工业企业20强称号、2006年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盈利能力20强称号; 此外,江口春酒公司还获得了“诸葛娘”酒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四川巴蜀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质量管理为中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质量跟踪信息网络单位”证书“广东质量”等荣誉。2007年6月14日“诸葛娘”商标获得推荐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江口春酒公司生产、销售假冒“诸葛娘”酒类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这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富鹏工商所、曲县工商局四川省达州市、广东省工商局、东莞市工商局、肇庆市工商局、三水市工商局、罗定市工商局、新兴县工商局、曲江县工商局工商局、佛山市酒类专卖局、鹤山市工商局、云浮市工商局云城分局、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工商局、清远市工商局商务局、宜宾市长宁县工商局、泸州市泸县工商局、湛江市工商局。
3、江口春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是:主张“诸葛娘”为酒类产品上使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主张“诸葛娘”为驰名产品、主张“诸葛娘”为驰名商标。 “诸葛娘”酒的包装装潢是知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其中,包装包括:一种是纸盒包装的“诸葛娘”酒,另一种是铁盒包装的“诸葛娘”酒,以及以上两种包装中的酒瓶。 装饰包括纸盒包装、铁盒包装装饰和酒瓶装饰。 纸盒包装与铁盒包装仅包装材料不同,但整体装潢一致,轮廓、图案、布局相同。 整体由红+黄组成。 纸箱(窄箱)为江口春酒公司2001年1月使用,2002年5月改为宽箱,装潢未变。 该铁盒于2004年5月为江口春酒公司使用。该瓶子自2002年4月起为江口春酒公司使用。
4、2007年3月19日,江口春酒公司在林金泉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区乐宜家百货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A(铁盒)进行公证。 同日,江口春酒公司公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顺德新集路分公司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B(纸箱)进行公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A、B的酒瓶包装、装潢与江口春酒公司产品相似。
5、泸州加冠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冠酒业公司)生产、销售诸葛酒,注册商标为“费县诸葛”。 其包装装潢具有合法有效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2005年1月28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加冠酒业公司产品为知名商品。
二审法院意见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
一、关于江口春酒公司“诸葛娘”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加冠酒公司是否构成假冒江口春名称、包装、装潢是白酒公司的知名产品。 、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问题。
1、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酿造”应该是家喻户晓的产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禁止假冒名牌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谓名牌产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 该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用途,足以使购买者对该产品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该产品为假冒产品。知名产品。 实践中,驰名产品的判断可以通过综合考察该产品的销售区域、数量、时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广告、获奖等原因来分析确定。
本案中,江口春酒公司生产的“诸葛娘”酒自1999年进入市场以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认可。自2001年以来,江口春酒公司及其“诸葛娘”酒多次荣获多项荣誉:“2002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品牌”、四川省名牌产品(2003年初授予,2003-2005年有效)、“2003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白酒品牌”、广东省首届名酒市场(2004年荣获)、“2005年度深圳人民喜爱的十大白酒品牌”、“2005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优质白酒”、“2006年度广州市民喜爱的优质白酒”、“信得过的白酒”; 江口春酒公司本身也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2001年市场占有率最大的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30强”、“2002年四川省食品工业销售20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 (2002年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颁发)、“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颁发)、荣获中国百强企业2004年白酒行业牌匾、2005年中国白酒行业百强企业之一、2003-2004年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之一、2003年四川省最大饮料生产企业20强之一2006年;此外,江口春酒公司还荣获《“诸葛娘”酒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四川巴蜀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中心。 2007年6月14日,“诸葛娘”商标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推荐为驰名商标。 在广告方面,江口春酒公司为了宣传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 1999年以来,通过电视、报纸、路牌、公交车车身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综上所述,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酒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因此,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酒注定是名牌产品。
2、江口春酒公司“诸葛娘”酒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其独特性,具有鲜明性和优先性。
假冒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产品独有,取决于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着的区别特征,即是否独特、原创。 其次,在时间上,权利人必须先使用独特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仿冒者必须在后使用。 根据本案事实:首先,江口春酒公司于1999年3月决定开发“诸葛娘”酒产品,并于1999年6月5日投放市场,并已开始使用“诸葛娘”酒类产品。娘”的商品名。 直到2004年2月16日,加冠酒业公司注册成立,开始正式生产酒类产品,商号为“诸葛娘”,注册商标为“飞仙诸葛”。 2007年1月开始生产。“诸葛娘浪漫”牌“诸葛娘”酒经湖北省襄樊三酒酒厂授权。 可见,江口春酒公司此前使用“诸葛娘”作为商号的事实已经清楚。 本案中,江口春酒公司于1999年6月开始使用“诸葛娘”作为其开发的产品的商号。“诸葛娘”商号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后,2004年2月,加官酒江口春酒公司正式生产诸葛牛酒。 显然,江口春酒公司的知名产品名称是在先使用的,应当保护在先使用权; 其次,江口春酒公司“诸葛娘”酒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显着的区分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起到与其他商品区别的作用。 对于相关商品来说并不通用。 诸葛亮是我国三国时期蜀国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 他是中国古代家喻户晓的著名人物。 江口春酒公司的产品名称“诸葛娘”与诸葛亮谐音。 “娘”与“梁”谐音。 一种酒的酿造方法,其产品名称具有一定的意义。 江口春酒公司“诸葛娘”酒的“农家”形纸盒、铁盒包装、装潢及袋形酒瓶包装装潢,由特殊的形状、色彩、图案组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加冠酒业公司诉称,江口春酒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并非江口春酒公司独有,不能构成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公认。
此外,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中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湘高法民三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2006年10月18日第30号,上述三项生效判决均认可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酒具有驰名产品独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时经鉴定,“诸葛娘”是江口春酒公司名优产品“诸葛娘”酒的特有名称。
综上,本案认定江口春酒公司生产的“诸葛娘”酒的名称、包装、装潢均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将本案纸盒、铁盒两种被诉侵权产品与江国春酒业公司主张的产品进行比较。 铁盒产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似,但纸盒产品相似。 装修上也有差异。 这种差异并不足以否定两者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的整体相似性,仍然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与知名产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件和整体的相似性判断。”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般购买者有误解或混淆,则可判定为相似。 本案纸盒、铁盒两种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江口春酒公司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 对比“诸葛娘”酒产品可以看出,铁盒产品的主要部件和整体印象相同或相似。 它们都醒目地使用了“诸葛娘”三个字,这是江口春酒公司产品名称中最鲜明的字。 虽然加官酒公司产品上的“诸葛娘”三个字中的“诸”为繁体字,并标注有“飞仙诸葛”商标,但两者细节上的区别对于相关消费者来说并不容易通知。 不仔细辨认是无法发现的。 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就是江口春酒公司的上述产品。 众所周知的物品。 对于纸盒产品,经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江口春酒公司主张的产品进行比对,两者的名称、包装基本相同,但装潢上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1、颜色不同匹配和对比。 江口春酒公司的纸盒产品装饰以土黄色和红色为主,整体颜色较暗,对比度不是很强; 而被诉侵权产品B(纸盒)的装潢整体为金黄色,通过印章形状突出“诸葛娘”三个字,印章内侧为深黑色,色彩对比强烈。 2、被诉侵权产品B(纸盒)的装潢主/后视图有“金庆”字样和大红灯笼花纹,而江口春酒公司纸盒产品的装潢没有。 两者在纸盒装潢上虽有明显差异,但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名称、包装、装潢融为一体。 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者还是相似的。 因此,可以认定,加冠酒公司与江口春酒公司的铁盒、纸盒上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相似,均为白酒产品。 相关消费者很难对其进行普通关注。 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综上所述,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酒为知名产品,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均为江口春酒公司的知名产品“诸葛娘”酒所独有。 由加官酒业公司生产、生产。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仿冒江口春酒公司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加冠酒业公司的诉求,其“飞仙诸葛金庆”和红灯笼图诸葛娘也于2005年1月28日被广东省工商厅认定为驰名产品,其行为并未受到广东省工商局的认可。构成对江口春酒的侵权。 针对工业企业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作出了(2003)粤字第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3年8月25日经广东省工商总局批准,江口春酒公司“诸葛娘”酒被认定为著名产品。 鉴于驰名商标的相对性质,以及加冠酒业公司产品后来被同一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加冠酒业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驰名商标。侵犯了江口春酒公司的权利。 侵权,依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驳回。
结冠酒业公司在上诉中还称其拥有六项外观设计包装专利,不构成侵权。 经查,加冠酒业公司取得的0.9、0.2、0.3、0.9、0.7、0.6等6项专利权中,5项为外观设计专利,1项为实用新型专利。 新专利是“酒瓶包装罐”专利,与本案无关。 这5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分别为2004年4月19日、2004年5月19日、2005年11月25日、2006年7月24日,上述申请时间均晚于江口春酒公司的申请时间。 诸葛娘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已家喻户晓,江口春酒公司还拥有七项白酒包装设计专利。 这7件外观设计的申请时间分别为2002年4月1日、8月23日、2003年1月30日和2005年2月25日,明显早于鸡冠酒业公司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本院对鸡冠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江口春酒公司主张“诸葛娘”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包装厂起名字,他人复制、模仿、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 将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中,江口春酒公司主张加冠酒公司抄袭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因此,有必要对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是否符合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进行处罚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是否需要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商标的知名度程度相关公众; (二)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使该商标驰名的因素。”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江口春酒公司虽然多年来一直在其酒类产品上使用“诸葛娘”字号,但其产品宣传广告已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和地区。 江口春酒实业公司生产的诸葛酒畅销广东、四川、湖南等地。 该酒在我国南方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悉的程度。 但判断商号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考虑和权衡认定的必要性。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跨注册类别受到特殊保护,即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对于不涉及跨类问题的注册商标,不需要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故不存在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江口春酒公司与加官酒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其产品均为白酒产品。 它们是类似的产品。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保护。 这在客观上是不可接受的。 存在跨类保护的问题。 而且,在本案中,江口春酒公司的“诸葛娘”已被认定为知名产品的唯一名称。 通过保护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达到保护江口春酒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和效果。
另外,从广义上讲,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 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人要求从驰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角度进行保护,以及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角度进行保护,一般选择其中一种保护即可。 本案中,江口春公司的“诸葛娘”已被认定为驰名产品“特有名称”,无需认定“诸葛娘”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实践经验总结
1.在申请认可唯一名称,包装和装饰众所周知的产品时,需要大量证据,通常是广告,销售,荣誉证书等。在这种情况下, Chun 不仅提供大量的荣誉和质量证书证书,行业协会推荐的知名商标的证书以及以各种形式进行广告投资。 它还提供了三项法院判决和文件,以确定工业和商业局行政调查期间著名产品的独特名称,包装和装饰。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 是众所周知的产品。
2.在判断是否存在相似性时,可以从真诚原则的角度考虑侵权者的主观恶意。 在这种情况下,当将被告侵权产品与江库春酒公司的产品进行比较时,铁盒是相似的,但是尽管纸盒的装饰有差异,但总体上仍然相似,这并不影响混乱和混乱和混乱和混乱和消费者误会。 此外,先前的三项判决以及工业和商业行政调查已经确定,江库楚氏酒类公司的“ Zhuge niang”葡萄酒的名称,包装和装饰是著名商品独有的葡萄酒。 从中,可以判断出优质的葡萄酒关联公司违反了真诚原则,其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3.众所周知的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和装饰可以在区分产品的来源中发挥作用,并且它们是未注册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侵权产品通常与正确的持有人的产品相同,因此无需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保护权利的众所周知的商标。
4.构成伪造名称,包装和著名产品装饰的不公平竞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声称权利的产品必须是“众所周知的产品”; (2)所要求的权利的产品的名称,包装和装饰必须是知名商品独有的; (3)侵权者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饰与著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饰; (4)商品是由买家错误地认为它们是著名商品的。
案例源
Co.,Ltd.和 Chun (Group)Co.第31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