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船舶高压燃油压力一般达到十几兆帕,在没有套管管路保护的情况下,如果高压燃油管因船舶振动磨破或者其他原因破损,高压燃油将四处喷溅,射程较远,极有可能被喷射至主机排烟管、增压器等高温部件上,引发机舱火灾,且该类火灾发生的突然性很强,火势发展迅猛,时常造成较大的安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中《预防船舶机电故障专项自查指南》明确主推进装置的检查包括主机油管的检查,可见对船舶高压燃油管路对预防机电设备故障的重要性。

背景介绍
肇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内河船舶安检发现,营运中的部分内河船舶发电机组原动机高压燃油管路未设套管管路系统,给海事安检履职带来了压力,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柴油机铭牌上均有船检标志,持有船用产品证书,但为什么会存在这种问题,海事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发现了这类典型的缺陷原因。

No.1
船舶基本情况


No.2
检查情况


近期,肇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 “藤县海通XX”船检查发现,该船1号、2号发电机原动机高压燃油管路未设置双层套管管路系统,根据整体观察,该双层管路没有更换过的迹象,经询问船员,船员未曾更换过该双层管路且,该发电机原动机铭牌印有船检标志,但由于实际上该船未设置双层套管管路系统,执法人员对该船采取滞留整改措施。

No.3
法规分析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3篇第2章2.5.3.2 高压燃油管(1):气缸直径等于或大于250mm的主、辅柴油机,其高压 燃油管应可靠地加以固定和围护,所漏出的燃油应泄至适 当的集油柜中。对于无人值 班机舱的柴油机,不论其缸径 的大小,高压燃油管均应予以围护。采用软管进行围护时,软 管应为认可型式。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2.2.5(7):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3章3.2.2.5(7):客船和总吨大于等于500的货船,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路故障报警装置。如采取了避免高压燃油管破裂所产生泄漏的燃油喷射到机体和其他热表面的有效措施,则驱动锚机、绞缆机的柴油机和救生艇用柴油机可不设套管管路系统。
以上可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仅要求气缸直径等于或大于250mm的主、辅柴油机高压燃油管应可靠地加以固定和围护,不需要设置套管管路系统;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要设置高压燃油管路套管管路系统;《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则要求高压燃油管路套管管路系统还要包括一个燃油管路故障报警装置。

No.4
整改情况

船方购买并更换了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高压燃油套管和收集漏油的装置。



No.5
船检质量情况


经与检验该船的船检机构的验船师沟通,验船师出具了该船发电机原动机产品检验证书,但该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明确写明了“因未装有符合公约要求的高压燃油套管系统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只能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但实际上该船为500总吨以上船舶。

验船师回复道,根据该船检中心信息联络单,该船检机构对于船舶辅机是要求从2015年5月20日之后,500总吨以上新建的货船才开始必须装设高压燃油套管系统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但这与法规明显不符,其中《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即开始要求新建船舶装设高压燃油套管系统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No.6
总结分析
(一)根据现场检查经验,部分船舶未装设高压燃油套管系统的柴油机多为潍坊XX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多为ZH4100ZCD,仅持有适用500总吨以下货船的船用产品证书。
(二)根据以上分析,自2011年9月1日施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500总吨及以上新建船舶柴油机开始装设高压燃油套管系统,而部分船检机构要求5自2015年5月20日之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上的货船柴油机开始装设高压燃油套管系统,这之间有了近4年的时间差,这4年建造的船舶不在少数,产生的影响也不可估量。

No.7
建议
(一)船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要求,对照《预防船舶机电故障专项自查指南》详细检查船舶高压燃油套管系统,对于未按要求设置套管、套管损坏、收集漏油装置和燃油管路故障报警装置故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要求,及时报告海事部门并整改。
(二)现场执法人员应重点关注2015年5月20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的辅机高压燃油套管系统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的检查,对于有缺陷的,按照《广东海事局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指南(试行)》处理。
(三)建议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沟通,对船舶副机未按规定装设高压燃油套管系统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全部整改,出具检验报告。



供稿&编辑:肇庆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