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化妆品企业因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而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使用原料(赤芝提取物)生产的“某某品牌鹿茸山参臻享柔肤水”、“某某品牌鹿茸山参臻享护肤乳”并非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该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实际是灵芝多肽提取装置的专利,不属于专利方法。
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而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规定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并罚款2520元,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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