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美妆品牌合规指引
写在前面:
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而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查,专利号为ZL20172144412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灵芝多肽提取装置”,专利权人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24日。该专利保护的内容是灵芝多肽提取装置,并非专利方法,该装置生产的原料(赤芝提取物)并非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使用该原料生产的“某某品牌鹿茸山参臻享柔肤水”、“某某品牌鹿茸山参臻享护肤乳”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我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而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规定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三、罚款2520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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