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捣毁一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的犯罪团伙抓获4人

   发布日期:2024-03-19 21:11: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7    评论:0    
新化公安
坚持以开路、依法严惩
印刷、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活动
坚决保护知识产权
切实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近期,炉观派出所深挖犯罪,一举捣毁一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的犯罪团伙抓获4人,并全部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炉观派出所收到北京某公司委托律师来函,称以炉观镇周宏某为法人代表的网店销售大量盗印其公司的公考书籍,金额高达百万余元。

所长魏亦鸿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展开调查,发现辖区居民周宏某、周振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已潜逃外省。2024年2月16日,获悉该2人已回家,民警熊飞扬、罗旭智抓住时机,迅速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深挖,民警发现伙同其运营网店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还有另外2名嫌疑人。经深入研判,民警锁定远在甘肃兰州的脱某某夫妇2人,随即驱车数千公里,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2月27日将该2人抓获,并扣押其违法所得50万元。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周宏某、周振某伙同在网上认识的脱某某、路某某夫妇,在未取得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周宏某、周振某在新化非法印刷该公司公考书籍进行销售,脱某某、路某某则在甘肃运营网店负责推广引流、处理订单及售后,共同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牟利百万余元。

目前,该4人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普法链接: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来源:炉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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