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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2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商议共同出资印刷加工书籍销售,曾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和授权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伍某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在淘宝、拼多多平台注册了“侧侗图书音像”、“莆单图书”、“趋需教辅专营”等十六家店铺,又购买打印机、贴膜机等设备和原材料。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雇请多名工人进行书籍印刷加工并送至快递点运输,被告人伍某某按照曾某某的要求将网络上的图书图片下载后上架、定价出售,并担任十六家图书网店的客服负责售前咨询和售后处理。湖北某公司发现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新领程》《优翼学练优》等作品在网络上被盗版销售后进行举报,岑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印刷书籍的加工点进行了查处。2023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加工点被查获后指使他人将翻印的书籍、设备、原材料等转移。经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伍某某未经相关图书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翻印《优翼学练优》《新领程涂重点》等各类书籍在淘宝网和拼多多平台上出售,通过极兔、韵达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盗版书籍,销售总金额达493520.87元。经延边大学出版社、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等二十余家出版社认定,《优翼学练优》《新领程涂重点》《学霸笔记》等书籍均被认定为盗版书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岑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销售金额达到493520.87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伍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伍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伍某某违法所得493520.87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