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额利润诱惑
不法分子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为卖假酒赚“大钱”
竟在家开起了“个人酒厂”
更甚者还建立了个人印刷作坊
……

近日,临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6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权盗版,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临澧法院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案件简介
自2018年起,被告人黄某在未有资质的情况下,在个人老家设立印刷制造工坊,仿制国窖1573品牌酒的包装标识材料,并组装后以套为单位对外售卖,其间,黄某还从他处购买五粮液、水井坊、茅台酒的包装标识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共计85 000元。
被告人林某在收取被告人吴某、柏某的货款后,联系黄某购买上述四类品牌名酒包装标识,并要求黄某以物流发货的方式分别寄递给二人,林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150 000元;吴某、柏某在收到上述包装后,则在各自的住宅处以其他低价白酒灌装仿制以上品牌假酒后对外销售。吴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3 330元,非法获利共计98 834元,柏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182 986元,非法获利69 494元。

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罗某从他处购得武陵上酱、中酱、五粮液、国窖1573及贵州茅台品牌名酒包装标识、基酒等材料后,在其住宅内擅自灌装仿制上述各类品牌假酒后对外销售。罗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8 950余元,非法获利共计80 000元。
被告人杜某是某商行经营者,2018年至2023年间,杜某多次以远低于市场价从罗某处进购武陵上酱、中酱等假冒品牌酒后对外销售。杜某销售收取假酒货款共计139 100元,非法获利84 200元。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罗某、吴某、柏某、杜某分别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某、林某、罗某、吴某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柏某属情节严重,黄某、罗某、林某、杜某有坦白情节,吴某、柏某有自首情节;吴某、杜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有一般立功情节,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黄某、罗某、林某、吴某、杜某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罗某未经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杜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二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判处黄某等6人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伪造、擅自制造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品牌白酒标识,使用与品牌白酒相同的商标,明知购买的是假冒品牌白酒仍销售,最终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明天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一位公民都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者,要诚信、合规经营,切莫心存侥幸,贪图小利而制假售假、知法犯法;作为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在购买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认真辨别商品真伪,切勿贪图低价,如果发现自己购买到假货,要有证据意识,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并及时报案,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陈芳、胡佳
编辑:胡佳
一审:傅津京
二审:董明坤
签发:刘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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