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浙江中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中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薄膜2023年9月19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所检项目“水蒸气透过率”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被判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膜,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此前浙江中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被温州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来源:看龙湾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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