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罚款

   发布日期:2023-09-05 14:32: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79    评论:0    

徐闻县百通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注: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 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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