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根据《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21年8月修订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社会各方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会进行有关问题答复。
有关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的问答汇总
一、该标准适用于哪些产品,不适用于哪些产品?
(一)适用本标准的产品。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适用于本标准。
(二)不适用本标准的产品。出口至国外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标准,运输包装不适用于本标准,出厂时价格为零且标识“赠品或非卖品”字样的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二、标准中不同商品类别的K值不同,如何判定化妆品所属的商品类别?
国内生产的化妆品按销售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成分表等信息综合判定所属商品类别。
进口商品按中文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成分表等信息综合判定所属商品类别。
k值 | 商品类别 | 备注 |
5.0 | 浴盐类、牙膏类 | |
气雾剂类 | 含有配套工具使用的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2.5倍。 | |
8.0 | 染发类 | 粉单元 |
9.0 | 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护发类 | |
啫喱类 | ||
护肤水类、护肤清洁类 | 含有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产品K值取11.0;含有配套电动工具使用的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1.5倍。 | |
12.0 | 其他 | |
15.0 | 散粉类、块状粉类 | |
有机溶剂类 | ||
20.0 | 蜡基类 | |
眼线液、唇部用产品 | ||
60.0 | 至少含粉饼、腮红、眼影,且含10个以上产品(不同色号按多个产品计)的化妆盒K值取 | |
80 | 净含量为0.2g/mL以下的单一产品 |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包装是否属于销售包装?
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对化妆品进行的包装属于销售包装,但快递包装等运输包装除外。
四、化妆品与非化妆品类产品组合属于综合产品吗?
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妆品为综合商品,但是包装内化妆品与非化妆品类产品不能组合成综合商品。
五、只有一层包装的化妆品是否需要计算包装空隙率?
表1注中“本表不适用于销售包装层数仅为一层的商品”,是指销售包装层数仅为一层的化妆品,无需计算包装空隙率,即可判定包装空隙率合格。
六、如何判定化妆品的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
标准第5.6条中,包装成本为化妆品企业与包装企业签订的包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为化妆品企业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合同销售价格,若无法获取合同销售价格则可将商品的市场正常销售价格(非折扣的销售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七、如何确定面膜类化妆品的K值?
面膜类化妆品商品类别可根据其内装物状态选择一般液态单元或膏霜乳液单元,其k值为9。
八、如何理解化妆品中“含有配套电动工具的产品”?
附表A.2注a“含有配套电动工具使用的护肤水类或护肤清洁类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1.5倍”中,配套电动工具指使用该产品时必须使用的电动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电动工具不属于配套电动工具,则护肤水类或护肤清洁类产品k值取9。注b“含有配套工具使用的气雾剂类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2.5倍”中,配套电动工具指使用该产品时必须使用的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电动工具不属于配套电动工具,则气雾剂类产品k值取5。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PS:公众号粉丝群来了,欢迎品牌方互动交流!有朋自远方来~~~
欢迎添加主笔微信,邀您进群互动与成长!纸上得来终觉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