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对茶叶过度包装说“不”!一商家因过度包装被罚

   发布日期:2023-08-10 19:17: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60    评论:0    



茶叶过度包装,不仅加重消费者负担,也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与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近期,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精装茶叶”有4层包装(内装茶叶的初始包装不计算在内),超出了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4.2.1条中对于“其他食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限量要求,属过度包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将上述涉案商品下架并停止销售。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的“精装茶叶”依然在售。

经查,当事人购进内装茶叶、包装材料自行包装销售,“精装茶叶”标价488元,包装材料成本为150元。上述“精装茶叶”的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达到30.7%,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4.2.2条所规定的“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

当事人自行包装的“精装茶叶”礼盒,经现场拆解,第0层为内装茶叶的初始包装、第1层为红色标有“福”字的可封口绒布袋、第2层为圆形带盖子的瓷罐、第3层为蓝色带花纹的可封口布袋、第4层为带盖子的长方体木盒,包装层数为4层,超出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4.2.1条中对于“其他食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限量要求。我局复查现场监督当事人进行了下架和整改。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监部门提醒



过度包装令消费者承担不必要的包装成本,部分过度包装存在欺骗性,误导消费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茶叶经营者应认真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购买简约包装茶叶,让茶叶脱下“华服”,构建节约集约资源的时代风尚。市监部门将加强全链条监管执法,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拟稿人:丰燕梅

审核人:胡明星

发布人:褚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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