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上,这样标识食品添加剂才是正确的!

   发布日期:2023-07-22 10:04: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62    评论:0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食研社(id:shiyanshe2021)致力于打造食品人掌上家园及食品行业微平台。我们为大家提供行业资讯、监管信息、标准法规、质量认证、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求职招聘、供需对接、行业交流、管理哲学等信息&服务,希望能够与大家一起学习、共同进步,食研社竭诚为广大食品人服务! 站长微信:atillchous

好多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添加食品添加剂,那么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呢?是每个企业必须要掌握的,否则就会有经营风险!


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希望对广大食品企业有所帮助,并欢迎大家指正交流。


第一点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第二点

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

3.1 丙二醇;
3.2 增稠剂(1520);
3.3 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第三点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应以“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例如: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第四点

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

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第五点

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


第六点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来源:食品论坛

关注食研社,获取更多食品资讯!

?

▲长按关注食研社公众号

进微信群请加站长微信atillchous


版权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文字、美图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文末未标注来源的均来自网络,部分文章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公号对话框留言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本公众号的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公众号无关。

推荐阅读

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全套培训课程(共162个视频)

和食品相关的微生物基础知识(共29讲)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1-76号汇总,赶紧收藏吧!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1~6批汇总)

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违法风险点有哪些?速看→

食品抽检常见不合格项目——汇总及分析!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题库

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题库,共798题,一起刷题学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注意!这几类食品容易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备,建议收藏参考!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流程(含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名录)

清洗消毒作业指导书:场地设备、人员、车辆工器具消毒及消毒液配置全包含

如何确定食品的保质期?加速破坏性试验、稳定性试验方案来了!

ISO体系认证审核前各部门准备资料

化验员必须掌握的实验基本操作大全!

预包装食品标签豁免标示内容汇总及标签相关知识整理!

“不予处罚、免罚、从轻减轻、从重情形”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汇总

微信推送机制改变,别忘了点“在看”
 
 
更多>同类包装新闻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7-2020  中网互动包装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皖ICP备20008326号-21

工商网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