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庭宣判了一原因购买减肥胶囊而导致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上诉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被裁定返还已销售货物的全部款项并支付货款十倍的索赔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帅(化名)借助微信方式与被告小美(化名)洽谈订购减肥产品的相关事宜,后小帅向小美提出要购买减肥胶囊,并借助其支付宝账号向小美支付宝账户汇款,购买减肥胶囊70粒。此后,小美向小帅快递发货。后小帅再次向小美提出购买要求,并借助其支付宝账户继续向小美支付宝账号转账创意食品包装设计,购买减肥胶囊三袋。此后,小美依约再次向小帅快递发货。经过一段时间的服用,小帅表示脸部出现不适,其与小美就退还问题沟通未果后诉至法庭,要求小美退款并予以补偿。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定案涉产品采取透明金属袋包装,且外包装无任何产品标签,亦无说明书,小美亦能够提供瘦身胶囊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法院宣判后觉得,本案中双方买卖案涉产品是用于减肥而食用,为统一形制的胶囊,即已进行了定量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饮料。小美向小帅出售的案涉产品并无任何产品标签,违反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的要求。食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必须针对食品符合品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小美对于产品品质等方面均未举证,故法庭根据“生产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经营明知是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制造者以及经营者规定支付款项十倍甚至损失三倍的索赔金”的有关条例,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现在该案宣判已经出现法律效力。(张啸竹)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必须注明以下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以及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制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注明的其它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必须标注主要营养成分以及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示事项另有要求的,从其条例。故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审慎审查食品标签等,以免对自身身体健康产生损伤。而经营者亦需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苛刻规范经营,对自身进货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查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消费者因不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规定赔偿损失,也可以向制造者规定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退还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制造者责任的创意食品包装设计,经营者索赔后有权向制造者赔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索赔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经营明知是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制造者以及经营者规定支付款项十倍甚至损失三倍的赔付金;提高补偿的总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妨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果因食用不依照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使自身遭到了损伤,广大消费者应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方式向食品经营者、生产者主张自身权益。经营者遇此情形不应推诿,如食品不符相关安全标准的责任在于制造者,经营者可在向消费者退还之后向生产者主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