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品牌维权,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4-06-02 08:16: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24    评论:0    
核心提示:对终端售假和仿冒包装装潢行为进行维权

#知名品牌企业#

保护权利,防止终端销售假冒商品和假冒包装和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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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木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调味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绿色标杆清真企业。

集团公司现有员工数百人,投资1.5亿元,占地70亩,拥有按GMP制药标准建造的3万平方米净化车间、1000平方米的现代化研发中心、近万平方米的行政办公楼,还拥有西北地区唯一一个占地1000亩的“有机认证”辣椒基地和三个占地近万亩的土鸡养殖场。公司研发生产的调味食品有三大系列(土鸡精系列、火锅底料系列、复合调味料系列)200多个品种,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公司所有技术和产品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公司及旗下木糖香系列产品荣获以下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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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特别佣金|

自2023年8月以来,木堂香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代理商反馈情况,发现市场上存在假冒木堂香产品及假冒木堂香产品包装装潢,侵权产品包装简陋、质量低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混淆了广大客户及消费群体,损害了消费者的购买利益,对木堂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木堂香公司高度重视,与华格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对拼多多平台假冒商品包装装潢及甘肃、宁夏等地假冒商品进行调查,并委托公证处对案件进行公证,并对部分严重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由袁晓晓副主任牵头,葛伟超律师主持,王晓宇律师、蔡芬芬律师协办的专项律师服务小组。

经过一年的艰苦奋斗,服务队先后赴宁夏银川、甘肃庆阳、河南周口、湖南岳阳等地收集证据、开展诉讼,部分案件一审被驳回,二审改判,最终凭借高超的专业素养,分阶段取得诉讼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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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决 | OF

“金帝”鸡精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8月,对宁夏小吟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金帝”鸡精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权产品包装图案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现已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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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甘10知民终1号判决:

“木糖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木糖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对比木糖香鸡精和金帝鸡精的外包装,包装袋的色彩组合、图文排列高度相似,主视图中的主要图形完全相同。小银香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设计,同样是鸡精调味品,与木糖香鸡精调味品的外包装在视觉上基本无法区分。这足以导致金帝鸡精与木糖香具有影响力的鸡精标识混淆。因此,可以认定小银香的生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还判令宁夏小银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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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川”鸡精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8月,对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润川”鸡精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权产品图案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现已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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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甘10知民终2号判决:

“本案中,木糖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木糖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木糖香公司生产、使用的“鸡精”包装袋早于润川源公司。对比木糖香鸡精和润川鸡精的外包装,包装袋的色彩组合、图文排列高度相似,主视图中的主要图形完全相同。润川源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设计,也是鸡精调味品,与木糖香鸡精调味品的外包装在视觉上基本无法区分。这足以使润川鸡精与木糖香具有影响力的鸡精标识产生混淆。因此,可以认定润川源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还判令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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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平台售假商品案

对于拼多多平台上低价销售“木堂香”鸡精产品的店铺(如勤兴粮油、一品香调味品、聚成食品商贸等),木堂香公司经购买公证后鉴定,认定上述店铺销售的“木堂香鸡精产品”并非木堂香公司生产包装行业广告语,该行为属于严重假冒侵权行为。木堂香公司已向拼多多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目前,部分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

2023年11月29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621知民初2057号判决,法院认定:

被告在涉案店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侵犯陕西木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项城市罗辰百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陕西木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1万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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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争议摘要 |

1.原告的包装装潢在先使用,被告关于其享有专利权的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申请被控侵权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早于木塘香公司申请的时间,故其对被控侵权的包装装潢拥有合法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本案中,木堂香公司为证明使用优先权,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木堂香公司涉案包装装潢早在2015年其申请外观专利前就已被公开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即便被告已获得涉案鸡精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行业广告语,但木糖香公司已先于被告使用其鸡精包装,且经过长期经营,木糖香调味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因此,被告仅因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辩称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不能成立。

2.被告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构成实质性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解。

原告、被告均为鸡精等调味品生产企业,木糖香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大力推广产品,并于2013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木堂香鸡精产品的消费渠道以家庭零售和餐饮业批发零售为主,消费者以家庭成员为主,因此其消费渠道、消费场景和消费群体都相对固定。经过20年的积累和影响,木堂香的包装图案早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本案中,木堂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木堂香调味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将木堂香鸡精的外包装与被诉鸡精的外包装进行比较,包装袋的色彩组合、图文排列高度相似,主视图中的主要图形完全相同。被告在其同为鸡精调味品的产品外包装上采用了与木堂香公司鸡精调味品外包装在视觉上基本无法区分的设计,足以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木堂香公司鸡精调味品标识产生混淆,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的比较意见

在法庭上解除封存的公证物品:

①生产日期不符,网店标注生产日期为3月14日,而盒子外包装标注为3月16日。

②外包装对比:木糖香公司产品外包装塑封边呈直角,边缘周边塑封压痕有清晰的凹凸颗粒。触摸手感良好,包装完好,无破损、溢胶、裁切不平整等现象。正品图案清晰,无明显色差;涉案产品不具备上述特征。

③正品均有防伪识别码,用专业激光防伪笔扫描,涉案产品无任何反应,正品均有“吃了木糖香,你别想再当皇帝了”等提示音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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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代理经验|

陕西木糖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过十余年的研发和推广宣传,已使“木糖香”商标及包装装潢在全国驰名,也正是因为发展太快,一些不法分子便借用知名品牌牟取非法利润。

此案属于食品行业,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从零售终端和制假源头两个方面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服务队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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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对假冒销售、终端包装装潢等行为进行维权,保护知识产权、巩固竞争优势树立了特殊的维权典范,也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零容忍态度,持续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依法维权,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开创了先例。

我们的服务团队将竭诚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 结尾 -

作者 | 葛伟超

评论 | 袁晓晓

图片|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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