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乳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山东省乳品安全地方标准沙参(开放花)》(DBS37/001-2022)、《山东省乳品安全地方标准乳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DBS37/002-2022)两项乳品安全地方标准。
特此通告。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附:
乳品安全地方标准
乳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乳品小作坊生产场所及环境、设备设施、采购初验和生产加工、包装和标签、食品检验、食品储藏和运输、食品召回、人员管理、记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乳品小作坊小餐饮和乳品摊贩管理细则》规定的乳品小作坊。
2术语和定义
GB14881划分的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乳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的乳品生产者,并且不包括食用农产品中级加工和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乳品等行为。
2.2预包装乳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则制做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乳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做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而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容积标示的乳品。
3生产场所及环境
3.1场所周围
乳品生产场所周围不得存在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养殖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公厕、污水池、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及蚜虫可能大量滋生场所等)。
3.2场所环境
3.2.1桥面应适当硬化,生产场所内应无扬尘、无积水。
3.2.2生活区域应与生产区域(包括加工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分隔,生产区域不得驯养鸟类。
3.3加工间和仓库
3.3.1应具有与生产的乳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间,并按照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做到生熟分隔。
3.3.2加工间应保持清洁;窗框、墙壁、门窗(包括内阳台)和地面应便于清洗;加工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应采取纱帘、纱网、灭蝇灯、防鼠板等有效举措避免害虫侵入,应才能密闭,不得为敞篷式。
3.3.3清洁剂、消毒剂等物品应与乳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乳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得与生活用具混放、混用。
3.3.4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乳品相关产品储存、食品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功能区域应界定显著,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举措。如设置洗消间,应与加工区域分隔。
4设备设施
4.1生产设备
4.1.1应配备与生产的乳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4.1.2与乳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开裂、光滑,并保持清洁。
4.1.3直接与乳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和生产用管线,在使用前、后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还应消毒。已清洁和消毒过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定位储存。
4.2仓储设施
4.2.1应配备与乳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如货架、冷柜等),必要时应配备气温、湿度等的检测控制设施。
4.2.2乳品原料应离墙、离地储存。乳品添加剂、杀虫剂应分别专柜储存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并明晰标识。
4.3供排水设施
4.3.1乳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3.2供热设施满足生产须要。宜通过集中式供热设施取水。使用自备河水等非集中式供热设施提供生产用水的,应每年至中将生产用水送检一次,确保水质符合GB5749。非集中供热水质不符合GB5749的,应采用适当的水处理举措,确保生产用水水质符合GB5749,水处理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4.3.3不得直接引入或使用井水、湖水、江水和使用不符合GB5749规定的水进行乳品加工。
4.3.4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排水设施,排水口应有防虫害设施,排水顺畅、无积水、无脏污。
4.4废弃物储存设施
应配备带盖、防漏水、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储存专用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理,设施应保持清洁。
4.5清洁消毒设施
4.5.1应配备足够的乳品、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清洗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4.5.2清洗池的材质应为碳钢、陶瓷等材料,结构应便于清洗。
4.5.3清洁、消毒方法应防止对乳品导致交叉污染,使用的漂洗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6个人卫生设施
4.6.1应设置更衣、洗手设施,在加工间入口、直接入口乳品内包装工序等必要位置配备消毒设施。
4.6.2生产场所内不宜设置卫生间,如设置,卫生间不得与加工、包装或储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应有效分隔,公厕应为冲水式。与加工间和仓库在同一建筑内的卫生间,应具有排风设施。
4.7通风设施
应具有适合的自然通风或排电扇等人工通风举措,合理设置通风口位置,必要时应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
4.8照明设施
4.8.1加工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色温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须要。
4.8.2在曝露乳品和原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举措的照明设施。如须要,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4.9控温设施
应按照生产加工工艺,配备适合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检测和控制体温、湿度的设施。
4.10卫生管理
应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清洁和检修,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形成污染乳品的风险。
5采购初验和生产加工
5.1应采购和使用符合乳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非乳品原料。采购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5.2应及时清除酸败或超过保质期的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乳品相关产品。
5.3应依照GB2760的要求使用乳品添加剂,乳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称量工具。
5.4根据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组织生产,防止引起交叉污染。
5.5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乳品安全标准的乳品。
6包装和标签
6.1出厂销售的乳品应有包装,采取预包装或其他方式。乳品包装(包括容器类)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2出厂的乳品若不进行密封包装,应采取覆盖瓶盖、笼布等贮存防护举措。
6.3生产的乳品应有标签。
6.3.1预包装乳品应注明乳品的名称、规格、净浓度、生产日期、成分或则调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乳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等。
6.3.2采取预包装以外方式包装的,应注明乳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则调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等。应按照乳品特性,在乳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彩印、贴标或挂牌等方法进行标识,应保证乳品的相关信息传达到购货单位。
6.3.3如标明营养成分表,应符合GB28050的相关要求。
6.3.4乳品标签不得富含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则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不得涉及疾患防治、治疗功能。
7乳品检验
7.1生产的乳品应符合乳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7.2产品出厂前应起码对其净浓度(仅预包装乳品)、感官指标、标签、包装进行检验。包装可通过目视检测,采取预包装等完整密封包装的,应检测包装是否封合,采取加盖等防护举措的,应检测包装防护是否到位。
7.3应每年定期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乳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乳品根据乳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每年不多于1次。关键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委托检验报告保存年限不多于2年。
8乳品储存和运输
8.1应按照乳品的特性和卫生须要选择适合的储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运输设施。
8.2储存、运输和装卸乳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8.3不得将乳品与有毒、有害、或有气味的物品一齐储存运输。
8.4应定期检测仓储乳品,发觉异常应及时处理。
9乳品召回
9.1发觉生产的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或则有证据证明可能害处人体健康的,应立刻停止生产,通知相关购货单位、消费者退回不安全乳品。
9.2对召回的乳品,应按照实际情况做无害化处理,或则销毁。
10人员管理
10.1从业人员应把握乳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相关的乳品安全标准和乳品安全知识。
10.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乳品的生产加工人员应每年进行防治性健康复检,取得健康复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疟疾、细菌性和阿米巴性肺炎、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脑炎(乙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则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乳品安全的病症,或有显著皮肤损伤未结疤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乳品的工作。
10.3生产加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步入生产区域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毛发放在帽内;不应佩戴首饰、手表,不应留长趾甲、染指甲、喷洒香氛;不得携带与乳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具。接触直接入口乳品的应佩带口罩。不得在生产区域内抽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乳品的行为。
10.4生产加工人员在操作前应沥干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使用卫生间等从事与乳品生产无关的活动前,应脱去工作服。从事与乳品生产无关的活动后,再度从事乳品生产,应洗手、更衣后再操作。接触可能污染乳品的物品(包括生鲜原材料、落地乳品等)后,应做必要的手部清洗、消毒。
10.5步入生产区域的非生产加工人员,应符合生产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11记录
11.1应完善进货(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记录,如实记录购入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法等,保留购入乳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相关账簿(票据等)。进货记录和账簿保存年限不得多于一年。
11.2应构建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原料投放数目、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食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记录保存年限不得多于一年。
11.3应完善乳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乳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法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账簿保存年限不得多于乳品保质届满后六个月。
11.4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乳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发生召回的缘由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