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以及酒类添加剂用的纸、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用品和直接接触酒类或者饮料添加剂的涂料。
因为制品包装材料直接与饮料接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七)直接入口的制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因此,必须确保包装材料自身的安全无毒和无挥发性物质形成,同时,在包装工艺的推进过程中,也不会造成与食物成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和物理成分。
一、食品包装材料的风险
因为包装材料构成的复杂性,食品包装材料中的物质析出,出现于食品中,可能是鉴于这种物质向食品的迁移,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发生于饮料中。这样导致制品包装的化学迁移也给食品带给负面的影响。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合成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迁移到肉类中引起对人身健康产生损伤,
二是迁移物质也许导致食品感官状态的劣变,如造成异味、色变和有污点出现等。
现代制品包装采用长期的物理合成物质,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已知含量和未知成分。这些物质主要包含:
合成材料的单体和其它制备材料物质、催化剂、溶剂和悬浮介质、包装材料添加剂(包含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抗雾剂、增塑剂、热稳定剂、成核剂或者染料和色素)。
食品中主要包装材料以及存在的风险
二、各国食品包装材料有害物质的标准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制品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许多国家制定了饮料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限制标准。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涵盖框架法规、专项指令和单独指令3个层次。其中,框架法规要求了对制品接触材料管控的通常方法,专项指令要求了框架法规中列出的每一类材料的系列规定,单独指令是对于单独的某一确切有害物质所做的特殊要求。
中国对制品包装材料的管控主要借助联邦规章CFR来进行完善。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1部分主要规范制品和药品的管控,其中第170-186节规范了制品包装材料的管理规定。21CFR174(间接使用的制品添加剂-总论)要求了制品包装材料的通用规定和适于与制品接触的物质的法定限量。其中对与制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规定为:材料必须依照GMP要求制造;材料必须使用符合21CFR170-189法规中获批的物质;新材料需要经过FDA审核和认同才可开启市场。
21CFR170-189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有相当详细的管理规定。除通用要求之外,针对纸张、木材、塑料、涂层、橡胶、胶黏剂等均有相应要求包装材料标准,如图2所示。在不同材料的相应规定章节,既包括该材料制造所允许使用的单体、添加剂、助剂,同时包含其含量、用量等规定,也有对成品的溶解物、特定物质的溶出等检测要求包装材料标准,某些金属材料也有生物性能(如体积、熔点、分子量、溶解度等)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国制品包装材料安全标准模式正在逐渐形成和建立中。
GB31603.1-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迁移试验通则》规定了制品模拟物、特殊迁移及总迁移测试条件的选用。食品接触材料添加剂标准(GB9685-XXXX)与GB9685-2008相比更为合理,主要差异是调整了附录化学物质清单的结构(对金属、涂料涂层、橡胶、油墨、粘合剂、纸、硅橡胶中的添加剂分别表明),将添加剂名单以及使用规定根据使用范围进行分类,同时添加剂种类由959种扩充到1297种。
(2)有关迁移物检测的国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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