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注总经销被驳回?专家:积极信号表示看好

   发布日期:2023-04-10 09:02: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49    评论:0    
核心提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彩妆事业部副总辛琪认为,如果化妆品包装被允许标注“经销商”、“总经销”信息,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如果ODM企业作为注册备案人,产品标签可以以经销商、总经销的方式标明品牌方的相关信息。“产品包装上可以出现品牌方的公司名称,”汪峰表示,消费者或将从产品标签上的经销商、总经销等标注获知品牌信息。

能追溯产品品质责任方、不给消费者产生欺骗是化妆品标签必须遵守的精神和方法。

文丨肖红

“经销商、总销售等说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读,可以标注。”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条“广州备案,标签标注总销售被驳回”的咨询回复在市场内引起质疑。

“这说明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不会一棒子打死。”

“经销商、总销售、代理商在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当中是必备的。”

“随着上海省局这些级别的单位公开表态,接出来部分地区一线的评审也会相应统一。”

《化妆品报》就此事采访了业内法规专家,化妆品代工企业和品类方,各方对“标签允许标示经销商、总销售等说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体现的切实信号表示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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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浙江美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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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总销售”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

近年来,为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品质安全和作用宣称负责,我国对化妆品标签标注中的登录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化妆品制造者和责任主体的规定越发严格。

2021年6月3日最新出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方法》(下称《办法》)要求:以“品牌方”“出品人”“监制”等类似术语作为鼓励语标注其他企业以及组织,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制造者和责任主体形成误解的,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办法》正式施行两个月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答疑(五)》(下称《解答》)中,明确强调: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法规无明确定义,且语句本身意思模糊的术语标注企业以及组织信息,将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制造者和责任主体形成误解化妆品包装行业,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读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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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相比于联合开发、联合研发出品、监制、品牌方很多容易造成主体责任不清晰的叙述,经销商、代理商、总销售这种名词在现有的法规当中属于规范性的词语,在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中是必备的。”广东省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郭尚在接受《化妆品报》采访时表示,经销商、代理商、总销售这种名词无论是从消费者层面上而是从法律责任上来说,均可明确产品的品质责任主体,不容易导致误导。

记者知道到,品牌方和销售商的差别在于品牌所有权不同:经销商通常指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拥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商通常自己拥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排他性授权。

化妆品法规咨询公司恩特科技高级法规项目师孙婧持有同样观点,“经销商、总销售商、这类可能确实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读的词,还是允许在标签标注的,”孙婧表示,“但品牌方、出品人这样就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备案人以及境内责任人。”孙婧告诉记者,《办法》和《解答》列举的禁用词汇中并没有确立提到“品牌方”、“总销售商”,仅“等”字带过,目前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就是确立了这个“等”,“比如品牌方、出品人就在这个‘等’里面,经销商、总销售商就不在这个‘等’里面。”

“一个政策策在刚开始执行的时侯可能会发生动荡,但最后会统一和一致,也并不说明监管力量在化妆品质量管控方面出现松口。”郭尚表示,无论是委托企业抑或被委托企业,一定要明确监管层面此举的目的和核心是为了防止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品质责任方不清晰。能追溯产品品质责任方、不给消费者产生欺骗是化妆品标签必须遵守的精神和方法,“中国的词语文化博大精深,简单从法规、条例上书明的词库来理解是不保险的,关键是要用精神和方法来判断,而不能用相应的词或词库来判断。”

制造企业承担更大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明的内容包含“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制造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对于个别不具有“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品牌方,以“出品人”、“联合开发”、“监制”、“研发出品”、“商标持有人”等鼓励语形式在产品标签上呈现企业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广东省药监局确立表示“标签允许标示经销商、总销售等说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对于上述品牌方而言无疑释放了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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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护肤事业部经理辛琪认为,如果化妆品包装被允许标示“经销商”、“总销售”信息,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即使ODM企业成为注册备案人,产品标签可以以销售商、总经销的形式注明品牌方的相关信息。“但是也要按照详细状况,以及登录备案人品牌方之间的关系和承诺,”辛琪补充道,“对于正规正常经营的品牌和备案人来说,影响不大,有些品牌的产品也许有特定的销售商,可以写在标签中,但是不能发生第二个品牌。”

在湖北省妍妆实业代工事业部总顾问、高级配方工程师汪峰看来,产品标签允许标示经销商、总销售等说明产品经营方的术语,“表明国家层面的管控力量对销售商、总经销的默认态度。”汪峰表示,经销商的本质是销售产品的单位,“不代表品牌方,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湖北省依然允许在备案人和制造企业都标注清楚的状况下,在标签上降低经销商信息。”

在汪峰看来,产品标签允许标示经销商、总销售等说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意味着针对刚起步的小品牌或者没有素质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搭建质量管控机制的新品类而言,市场环境将更加宽容。“产品包装上可以出现品牌方的公司名称,”汪峰表示,消费者或将从产品标签上的销售商、总经销等标注获知品牌信息。

“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则会分担更重的责任。”汪峰介绍,很多不具有“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品牌方委托代工厂进行登录或备案后,作为产品备案人、注册人的厂家方还要对产品制造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负责。

辛琪同样觉得,对于是备案人的制造企业而言,未来在化妆品行业链的运转中分担的责任将越来越大,“所有可追溯的源头和责任,基本上都集中到制造企业方了。”不过,质量责任向制造企业备案人倾斜,并不意味着个别不具有“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品牌方可以逃避追溯产质量量责任,辛琪表示,化妆品质量安全是底线化妆品包装行业,“监管环境仍然都不曾松懈。”

 
标签: 化妆品 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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