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食品包装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其材料的安全水准直接关系到所包装饮料的安全,是控制食品安全的关键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用于饮料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饮料制造经营的用具、设备归入“食品相关产品”的界定,并要求制品相关产品的制造经营应遵循该法的要求。利用新的制品原料制造饮料,或者生产肉类添加剂新种类、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材料。
本文整理了有关食品包装和容器的相关内容,共分为三个个别,第一部份介绍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食品包装技术(第二版),第二部分介绍中国及进口监管,第三个别介绍生产卫生、检验及标签相关内容。
01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
一、相关术语和定义
1、食品包装
2、用于饮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要求,用于饮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以及酒类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用品和直接接触酒类或者饮料添加剂的涂料。
3、食品包装材料和饮料包装容器
二、分类介绍
三、原辅料要求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用品》规定了肉类接触用金属材料及食品的指标规定,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及食品。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接触用纸和纸张材料及用品》规定了肉类接触用纸和纸张材料及食品的指标规定;不适用于再生纤维素薄膜(玻璃纸)制酒类接触材料及食品。GB4806系列标准均是对制品接触材料的详细要求,其中GB4806.1是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的通用规定。
除此以外,还有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也是成为制品包装容器的原辅料。这里详细介绍其管理要求:
《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告》(卫监督发〔2011〕49号)对制品相关产品新种类的申报与受理工作进行了完善。申报单位应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公告内容》填写有关信息,并成为申报材料递交。《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告》(卫监督发〔2011〕25号)完善了制品相关产品新种类的安全性检测和许可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饮料相关产品新种类许可工作,制订安全性检测技术完善,并选定卫生监督中心成为制品相关产品新种类技术审评机构(现已转交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中心),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检测、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当制品相关产品新种类的安全性检测材料通过审查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例如:《关于丙烯酸与乙二醛和丙酮酸盐的聚合物等6种饮料相关产品新种类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聚乙烯等14种饮料相关产品新种类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等。
早期发布的制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种类的获批公告实际也属于酒类相关产品新种类公告范围,例如:《关于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种类等的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批准二氧化钛与正辛基三乙氧基苯酚的反应产物等10种物质为肉类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种类等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等。
02国内及进口监管
一、国内监管介绍
用于饮料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制造经营活动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推进风险检测、风险评估并且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国家行业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产品制造许可和行业监督检测。在国家管控的基础上,部分地方各省政府和管控部门公布了酒类相关产品的专门法规文件,以福建、上海、广西等个别地方法规文件为例进行详细表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监管方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2号)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监管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政策、监督抽查制度、风险检测机制、生产企业报告政策、专项治理体系、生产企业约谈机制、安全信用档案管理体制、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应急处理政策、安全举报奖励机制、质量安全检查体制、从业员工能力提高政策。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制造加工监督管理方法(实行)的通告》第十四条要求,根据酒类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将酒类相关产品制造企业分为发证企业和非发证企业。对发证企业建立分级监管;对非发证企业,主要采用加强监督抽查的形式进行管控,并根据相关条例召开安全评价工作。
详细的管控机制简要介绍如下:
1、工业产品制造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带有较高风险的酒类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管理的条例施行生产许可。《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调整了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管理目录,直接接触酒类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
2、风险检测和评估
《广东省酒类相关产品制造加工监督管理方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七条要求,省、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必须重视食品相关产品风险检测,对测量发现以及其它部门通报的品质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检查、研判和处理,防止出现品质安全事件;对检测发现食品相关产品也许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立即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监督检查
国家层面,为做好产品品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管控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0年产品品质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的通告》对2020年产品品质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公开征询意见,其中第八项为食品相关产品。2019年3月食品包装技术(第二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市场管控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产品品质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国市监质监〔2019〕69号),在全国范围组织举办风险高、可能发生区域性、行业性和平台性品质安全难题的工业产品专项治理行动,包括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管道、防爆电器、砂轮、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等重点工业产品。
地方层面,如《广东省肉类相关产品制造加工监督管理方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以抽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机制。第三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必须实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监管方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2号)第十五条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监管部门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制造监管工作,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检测、抽样检验等方法进行。第十九条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监管部门对酒类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测,必要时,可以对制造企业使用的制品相关产品原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样检测。
4、召回
《广东省酒类相关产品制造加工监督管理方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二十六条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如实记录召回实施状况,留存召回通告、召回产品种类、数量或者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相关凭证。第二十七条要求,企业必须将制品相关产品召回和处理状况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必须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实行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实行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