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第20期,2024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加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和相关工作安排,对《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办法(2024年版)》。现予以公布。
附录:
1.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
2.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 年 7 月 29 日
附件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指减速器、伺服驱动系统、控制器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用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先行性和强制性。
(二)鼓励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施公告管理。
2. 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四)具有与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研发、生产场所。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社会形象,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6)所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且近3年内没有发生侵权行为。
(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靠,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近3年工业机器人 包装行业,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车身制造企业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集成应用企业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 技术能力及生产条件
(九)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不得低于营业收入的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不得低于营业收入的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不得低于营业收入的3%。
(10)建立单独的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对产品(包括软件、硬件)进行数字化研发设计的能力,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开发相应的产品。
(11)建成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业软件和网络,能够实施标准化工艺生产流程。
4.质量要求
(十二)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覆盖原材料、半成品、生产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全过程的完备监控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质量问题,优化管理。
(十三)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和服务相适应的过程检验和工厂检验设备和手段。检验设备和能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校准。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四)企业应当按照GB/T 19001或ISO 9001等先进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经国家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十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涵盖产品实现、基础保障等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持续运行。
(十六)属于下列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或等效的国际标准):
GB/T 15706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降低;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16855.1 机械安全控制系统安全元件第1部分:设计总则;
GB/T 38326 工业、科学和医疗用机器人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
GB/T 3833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电磁兼容发射测试方法和限值;
GB 11291.1 工业环境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
GB 11291.2机器人和机器人设备工业机器人安全要求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GB/T 36008 机器人与机器人设备协作机器人;
GB/T 10827.4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与验证第4部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集成系统等主要产品须取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
5.人员素质
(18)企业管理团队应当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
(19)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6.销售及售后服务
(二十)具有与开展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建立了产品部署、运行维护、升级所需要的服务体系,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现场或者远程服务。
(21)产品售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并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护服务。
(二十二)产品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七、安全管理与社会责任
(二十三)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十四)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十五)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
(二十六)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按照监管要求规范企业管理。
(二十八)经企业自愿申请,经注册地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监管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
(二十九)相关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标准化条件传播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30)本规范中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应当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32)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自愿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产业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公布、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并负责对规范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调整、撤销公告。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集团)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和材料报送工作,并对本地区(集团)的标准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受监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监管条件》,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公告
第七条 申请公告企业应编制、提交《工业机器人行业标准企业申请报告》(格式如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地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对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本区域(集团)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核实企业相关情况。初审合格后,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评审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于每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工业机器人行业标准企业延期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视为放弃标准化企业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标准化企业的合规事项和年度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化条件》。
第十三条 受监管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自查自评估报告(格式如附件3),经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并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视情对本区域(集团)内监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3年对每家监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标准化企业的自检、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对标准化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确保其符合《标准化条件》。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受监管企业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如附件4)。
(一)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注册地址或者生产地址发生变更;
(三)中央企业所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变化;
(4)企业分立;
(5)企业合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
(6)因企业经营业务变化,公告内容也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中央企业集团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标准化企业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正:
(一)年度自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二)经查实,自查自评估报告含有虚假统计数据的;
(3)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集团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需要整改的规范化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通过对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相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保留规范化企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三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化企业公告。
第七章 撤销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核实确认后,撤销其监管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无工业机器人相关销售业绩;
(2)两年以上没有接到工业机器人相关新订单;
(三)停止生产经营并宣告破产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4)已经合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填报相关信息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时提交年度自查、自我评估报告的;
(八)未遵守《规范性条件》,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变更情况的;
(10)发生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取消监管企业的公告,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工业机器人 包装行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企业公告被撤销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化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工业机器人行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工信部装备〔2017〕161号)同时废止。
依恋:
1.工业机器人行业标准化企业应用报告
2.工业机器人产业标准化企业推广应用报告
3.工业机器人行业标准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4.工业机器人行业标准企业变更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