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防潮包装材料 《通则》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发布日期:2024-05-11 09:41: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31    评论:0    
核心提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四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11、《通则》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通则》还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强化人员和制度审核要求。 贯彻落实《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通则》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检查、月度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 .;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原料供应商管理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等。二是强化细化“三防”特别是审核防鼠设施、设备的条件。 《通则》提出了防治直接与外界相连的排水管口、防鼠板、门缝、天花板、通风口、通风窗等鼠类及其他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设备条件。 例如:要求安装在排水管出口处的格栅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格栅的间隙间距或网孔应小于10mm。 防鼠板高度应不低于60cm,门缝应小于6mm,天花板应有防止老鼠及其他有害生物坠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 三是加强温控设施设备审核。 《通则》明确,对于销售、储存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同时,应当建立定期校准和维护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输过程中的冷藏温度由此前的10℃以下调整为0℃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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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通则。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通则。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的主要经营类型、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经营类型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就餐单位食堂

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使用自动化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要经营格式后用括号注明。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识为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承包公司)。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冷食、生食、半成品、自制饮料等的生产和销售。半成品的生产和销售只能由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在散装食品的销售中从事散装熟食的销售,在冷食食品的制造和销售中从事冷加工糕点的制造和销售,在冷鲜肉和肉类食品的制造和销售中应当注明业务项目后的括号。

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泡、组装、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生产、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标注简单生产、销售。

第二章 许可证审查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明确相关监管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空调、通风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制度,厕所定期清洁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检查、月度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业务流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中央厨房、集体就餐配送单位、集中就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人员还应当建立原料供应商管理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 设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专卖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也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条件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主任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人员等董事、食品安全负责人等岗位职责。

中央厨房、集体就餐配送单位、集中就餐单位食堂等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不得位于易污染区域,距离化粪池、化粪池、露天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不少于25米。

第九条 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或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采购、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时,还应当建立供货者许可证核对制度。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器皿、餐具等材料应当无毒、无味、耐腐蚀、易于清洁、维护和消毒。

第十二条 无实体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其储存场所视为食品经营场所; 不得申报所有食品生产销售项目和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储存地点、人员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种制度和规范应符合本章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 自检应当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当提交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检查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病原微生物、餐具清洁消毒效果等。

第三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供电的区域。 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区域,用于初加工、切割、烹饪、餐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储存和更换等。 、清洁设备存放处等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区域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生产、半成品生产、成品供应等流程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区域地面的铺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味、不渗水、耐腐蚀。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裂缝、破损、积水、水垢。 结构应有利于污水排放、清洁、消毒的需要。 。 安装在排水管出口处的格栅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格栅的间隙间距或网格应小于10mm。

食品处理区域墙壁的涂层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食品加工区内需要经常冲洗(包括初加工、切割、烹调和餐具清洗消毒等)的场所,应铺设1.5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洁的墙裙。米。 食品处理区域的门窗应密闭,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应易于维护和清洁。 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的门也应该有光滑的表面,不易积垢。 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当设置气帘、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 防鼠板的高度应不小于60厘米,门缝应小于6毫米。 防蝇塑料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塑料帘条搭接不少于2cm。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通风口、通风窗应设置不小于16目的防虫纱网。

吊顶涂料或装饰材料应无毒、无味、坚固、无裂纹、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并有防止啮齿类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进入的条件和管理措施。脱落。 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具清洗消毒等领域的天花板涂层或装饰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 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洁净餐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飞散,且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的垂直落下。 水汽较多地区的天花板应有适当的坡度。

食品加工区域应有充足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的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域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洗手设施应采用不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 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应当根据生产品种、规模配备食品原料清洗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当配备单独的清洗设施。 水池。

盛装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工具应当单独设置,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制作鲜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入口食品的,必须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净水设备或者煮沸设施。

第二十条 清洗、消毒、清洗餐具的设施、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需要。

餐具、食品配料、清洁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应当单独设置,并有明显标志。 若采用化学消毒方法,应配备量具,并单独设置清洗消毒设施和设备。

餐具清洗消毒设施和设备应采用不渗透、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

应设置专门的清洁设施,存放消毒后的餐具。 清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 清洁用具等储存设施应与食品储存设施、餐具清洁储存设施明确区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区域应当设置非人工有盖的废物储存容器。 废物储存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以将其与食品容器区分开。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生产工具、设备应当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仓库或者储存场所、储存设施和冷冻冷藏设施。 按规定需要保留样品的,应当配备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并配备样品管理人员。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存放在同一仓库的,应当设置单独的存放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仓库应设有通风、防潮设施。

冷冻柜、冷藏柜(库)应配备能准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区域内产生油烟的设备、工艺上方应当设置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装置。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和工艺上方应安装机械排蒸汽装置。

第二十五条 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当在同一栋建筑内,并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附近。 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加工区域内不得设置厕所,厕所出入口不得与食品加工区域直接相连。 卫生间应设有独立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宜直接正对食品加工区或就餐区。 卫生间的排污管应与食品加工区的排水管分开安装。 卫生间出口附近应安装合格的洗手设施。

第二节 特殊房间、特殊作业区域许可审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冷肉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生产、销售的单位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直接进口的易腐烂食品进行冷却、包装、切割作业的(封闭式的除外)自动化设备操作),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房间。

第二十八条 从事膳食准备、自制饮料生产、销售(封闭式自动化设备作业和现场配制、冲泡、包装饮料的除外)、果蔬拼盘生产等,仅限制作植物性食品。以冷食为主的食品(不包括含非发酵豆制品)、预包装食品经拆包、装盘、切割、调味等简单制备后立即供货,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在特殊房间或专用操作区域。

第二十九条 特殊房间要求

(1)专用间无明沟,地漏采用水封。 应设置可开闭的送餐窗口。 除送货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门窗。 特殊房间的墙裙应铺设在墙顶。

专用房间的门窗应关严,无变形、损坏。 专用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于清洁、能自动关闭。 专用间内外运输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其尺寸应根据可运输食品的容器而定。

(二)专用间应配备与专用间面积相适应的独立空调设施、专用清洁消毒设施、专用制冷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私人房间的水龙头和废物容器盖应为非手动打开。

(三)专用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涤、消毒、烘干、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非手动打开。

(4)应配备专用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第三十条 专用作业区域的要求

(1)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是专用区域。 应设置专用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2)专用作业区内无明沟,地漏有水封。

(3)必要时,应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应配备洗手、烘干、消毒设施或用品。 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节 中央厨房许可证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场地设置及面积要求

(一)食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面积应当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2)地面应铺设易于清洁的硬质材料,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窗户、角落、柱基、墙壁和地板设置应易于清洁。

(3)如果安装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聚并易于清洁。

(四)直接进口的易腐烂食品应有专门的冷却、包装、切割间,封闭式自动化设备作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设施设备要求

(1)生产场地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区、风淋室或风幕装置。

(2)应根据生产工艺配备原料清理、切割、蒸煮、快速冷却、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当配备在食品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密闭专用运输车辆和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2)运输车辆和容器的内部材料和结构应易于清洁和消毒。

(三)根据食品特性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流通过程中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节 团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场地设置及面积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加工区域面积与一次最大就餐人数一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加工面积与就餐人数的比例。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设置分餐室。 餐厅的设置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专用间的要求。

(3)地面应铺设易于清洁的硬质材料,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窗户、角落、柱基、墙壁和地板设置应易于清洁。

(4)若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聚,并易于清洁。

(5)应设置专门的房间,用于冷却、包装和切割易腐烂食品,以便直接进入,但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进行的操作除外。

第三十五条 设施设备要求

(1)生产场地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区、风淋室或风幕装置。

(2)应根据生产工艺配备原料清理、切割、蒸煮、快速冷却、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配备能满足需要的餐具清洗消毒设施和设备。

(四)采用冷藏储存的,应当配备符合在规定时间内降温至冷藏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应当配备在食品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六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密闭专用运输车辆和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2)运输车辆和容器的内部材料和结构应易于清洁和消毒。

(3)应配备制冷或保温设施,保证运输过程中冷藏温度保持在0℃-8℃,保温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节 集中供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核要求

第三十七条 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堂需要集中备餐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的操作区域,并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 集中供餐单位开设食堂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为中小学生服务的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生产销售项目,不得申请高风险冷鲜肉及冷食品、冷加工食品生产销售项目。糕点等食品生产销售项目。

第四十条 高校申请集中就餐单位食堂许可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级别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的对应关系确定许可。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 中央所属高校、省属高校及行政区域内其他高校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第六节 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集中供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委托经营食堂(以下简称承包经营)的,除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状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的考核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定期检查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餐食供应。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托育机构食堂改变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外的集中供餐单位食堂出现《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且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颁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内容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ETC。

第四十三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在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承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当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区域、经营项目、就餐人数等相匹配。

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向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点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报告将记录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

第四十四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堂。

第四十五条 承包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节 其他

第四十六条申请热食生产、销售项目,应当符合本章第二章、第一节的要求。

第47条如果您申请冷食,生食或自制饮料的生产和销售(除了封闭的自动设备和现场准备,酿造和饮料包装外,除了遵守第2章外,对于本章第1节的一般要求,它也应符合本章第2节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48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分销单元,集中式用餐单位食堂以及申请许可证的合同经营企业,除了遵守本章第2章和第1章的一般要求外,还符合第2至6节本章。 相应的规定。

第49条的简单生产和销售粮食安全风险低的食物(除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冷肉和冷粮的生产和销售,冷加工糕点和其他高风险食品项目的生产和销售),有必要获得相应的食品业务项目许可证,但是可以适当地简化设备,设施,特殊区域等的审核内容。

第4章食品销售的许可评论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0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存储场所应清洁,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和照明条件,并避免阳光直射。 应将地板变硬,平坦,防滑且易于清洁和消毒,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水积聚。

食品销售区和食品存储区应与起居区分开。

第51条销售场所的食品业务区应与非食品商务区分开,生食区应与熟食区分开,未加工的食品区应与直接食品区分开,销售水生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业务区分开。

批量食品销售网站应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或重大的隔离措施。 直接进口的散装食品应与新鲜的牲畜,家禽和水生产产品分开,并应在一定距离上进行物理分离。

第52条:应该为食品存储设置特殊区域,并且不应将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存储在一起。 储存的食物应与墙壁和地板保持适当的距离。 食物和非食品,生食和煮熟的食物应具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固定的存储位置以及明显的区别迹象。

散装食品存储地点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重大的隔离措施。

第53条,用于销售和存储食物,这些食物对适合企业品种和数量的温度和湿度,制冷设施和设备有特殊要求。 制冷设施和设备应配备有效的温度控制设备以及可以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 冰柜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藏库外,以方便监控和控制,并应确定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系统。

第54条直接进口大量食品的销售和存储区域应配备反腐蚀食品防潮包装材料,防尘,防尘,防,防护剂,防昆虫和防污染设施和设备,以及有效的覆盖或隔离容器被用来容纳食物。 散装食品自动售货工具应放置在防尘,防污染和防污染的特殊封闭清洁柜中,或存储在特殊的散装食品自动售货工具存储容器中。 从事与直接食物接触的工作的员工应拥有健康证明。

第55条出售的食物批量很难挑选异国物质或容易引起交叉污染,应在小包装或密封容器中测量。 那些使用密封容器的人应配备有助于消费者查看和取食物的工具。

第2节的批量熟食销售许可评论要求

第56条申请出售散装食品的人,除了遵守本章第2章和第1章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设有一个特殊的销售室,区域或配备反腐蚀,防尘的销售室或柜台,防空和反闪电设备。 带有啮齿动物,防昆虫和热绝缘或制冷功能的设施配备了可开放且可近乎可近的食物递送设施。

第57条如果您申请批量销售熟食,如果您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例如切割和包装,则应有一个特殊的房间或专用的操作区域,该区域符合第3章的相应规定,第2节, 。

第5章其他食品运营的许可评论要求

第1节链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核要求

第58条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和餐饮服务链企业的总部应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结构。

第59条食品销售链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链企业总部应根据其业务模式符合以下条件:

(1)为公司配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与业务规模相称,并制定规则和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

(2)配备了全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官员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设有食品仓库,运输车辆,隔热材料,制冷(冷冻)以及其他适合分布式食物品种和数量的设备和设施。

(4)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系统。 建立食品采购和分销管理分类帐,包括:供应商信息,产品采购信息,分销点信息(姓名,地址,联系信息和交付的食物类型等),送货列表(单位名称,送货对象,交货日期) ),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次号,货物,收货人),等。

(5)具有中央厨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商店检查,内部控制和其他与链管理操作模型兼容的系统。

(6)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商店位置,设备布局和过程流有要求。

(7)具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商店的设备或设施要求,包括消毒,更改,洗涤,日光,照明食品防潮包装材料,通风,防,防尘,防尘,防弹性,防啮齿动物,防火,防气,洗涤,洗涤,废水处理,废水处理设备或存储设备或储存设备或储存设备或储存设备或储存设备或垃圾和废物的设施要求。

第60条:除了遵守本节的要求外,食品销售连锁店企业和餐饮服务链企业的总部还应遵守第2章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2节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许可审核要求

第61条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结构。

第62条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应根据其业务模型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许多人员,专业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与业务运营规模相称,并制定规则和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

(2)配备了全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官员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经理在实体店餐饮服务管理方面应拥有三年以上的经验。

(3)如果建立了分支机构,则应具有统一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其他分支机构的系统。 确保分支机构具有许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与其业务规模相称。

(4)那些建立子公司或对其他企业拥有绝对控制的人,应拥有人事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和其他具有绝对控制的子公司和其他企业的系统。

第63条签约集中餐饮部门的食堂也应符合第3章第6章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64条餐饮服务管理企业除遵守本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第2章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3节使用自动食品设备从事食品运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65条使用自动食品设备从事食品业务的食品运营商应建立食品安全的自我检查和检查,进出的检查记录,清洁,消毒和维护地点,设备和设备,设备和设施,储存和清洁食品和食品原材料以及食品原料以及破坏或处置已超出其保质期,员工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计划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计划等的食物

第66条食品自动设备应在固定位置设置,并且应在设备上显示食品营业执照,供消费者直接查看。 固定位置应符合这些一般法规第8条的规定。 应该提供食品自动化设备的位置列表。

第67条使用自动食品设备从事食品业务的人应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资格证书。 直接与食物和原材料接触的自动食品设备的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自动设备的气密性应该能够有效防止有害生物(例如大鼠,苍蝇,蟑螂等)的侵入。

第68条自动食品设备应具有食品操作所需的制冷,冷冻或储藏条件,并且应具有温度控制和监测设施。

第69条如果自动食品设备具有粮食生产和销售的功能,并且需要清洁和消毒以直接与原材料和成品接触的容器,管道和其他部分去污设备和设施。

第70条使用自动食品从事食品业务的人不得申请生产食品生产和销售项目,也不得申请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和销售项目,例如冷食品生产和销售,冷肉和肉类食品生产和销售,冷处理糕点以及其他高风险的粮食生产和销售项目。

第71条使用自动食品出售食物的人应建立一个系统,以检查食品生产和运营许可证,食品工厂检查证书或其他食品供应商的资格证书。

那些使用自动食品设备从事粮食生产和销售的人应建立一个系统,以检查其食品和半生产产品供应商的食品生产和运营许可证。

第72条使用自动食品设备从事食品业务的人除遵守本节的要求外,还符合第2章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73条,每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市场监督和行政部门应直接根据这些一般法规制定实施细节,并与当地现实结合。 食品供应商,小型餐厅,小食品商店和其他业务格式的审查条件由每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地的审查条件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

第74条市场法规政府负责解释这些一般规则。

第75条这些一般法规应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前州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颁布的“食品业务许可审查(试验)一般规则”将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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