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软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治理检查要点及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4-08-22 14:46: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96    评论:0    
核心提示:其他印刷行业可参照执行,典型包装印刷类型见图4-1。有组织排放环节和台账环节,各环节主要检查内容见图4-3。物料使用过程废气是否收集(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2)是否安装治理设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规范。

适用于塑料软包装印刷、彩盒印刷、马口铁印刷、标签印刷等,其他印刷行业可参照执行,典型包装印刷类型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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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生产工序和产污、排放环节

包装印刷行业VOCs主要来源于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涂布液、润版液、胶粘剂、复配胶、光油、涂料等VOCs物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主要集中在印刷、复配、清洗等生产环节(见表4-1、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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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要点

现场检查按源头项目进行,包括原辅材料、VOCs无组织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及记录等,各环节主要检查内容如图4-3所示,现场检查清单见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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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Cs含量限值及VOCs物质识别

(1)所用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量标准(主要通过数据检查)

企业使用的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涂布液、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清漆、涂料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相关国家标准见表4-3)。

VOCs含量需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包装行业企业名录,检测报告需由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若没有标准化的检测报告,可结合施工(即用)状态下原辅材料的包装桶或标准化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MSDS)等资料上的VOCs含量,施工配比可查阅产品说明书获得,也可由第三方实验室通过现场取样分析确定VOCs含量。

(2)VOCs物质鉴别(主要通过数据检验)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VOCs材料是指VOCs质量百分比大于或者等于10%的材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实际生产中,由于不同工艺环节投入产出物料发生变化,导致不同工艺环节物料VOCs含量不同,需要根据工艺逐一验证是否为VOCs物料(VOCs质量比重是否大于等于10%、有机高分子材料)。

材料的VOCs质量百分比含量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见表4-3),并由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若无标准化检测报告,可根据原辅材料包装桶或标准化化学品安全数据单(MSDS)等材料上的VOCs含量来确定施工(即用)状态下原辅材料的施工配比,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得。也可采用第三方实验室现场取样分析的方式确定VOCs质量百分比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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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OCs物质的储存和运输

(1)VOCs物料储存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VOCs物料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仓库、筒仓中。逐一检查公司盛放VOCs物料(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涂布液、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清漆、油漆等)的容器或包装袋在不使用时是否加盖、密封、保持密闭;盛放过VOCs物料的废弃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封;盛放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在室内,或存放在设有遮雨棚、遮阳棚、防渗设施的专用场所;VOCs物料仓库、筒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即采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VOCs物料与周围空间阻隔而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的进出和依法设置的排气管道、通风口外,门、窗和其他开口(孔)随时保持关闭],见图4-4。

(2)VOCs相关物质转运过程是否封闭(需现场检查)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运输。采用非管道运输方式转运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槽车。逐一检查各VOCs物料及含VOCs废弃物(废墨水、废清洗剂、废活性炭、废清洁布)的转运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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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OCs无组织排放

(1)各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比≥10%的VOCs材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是否进行收集(数据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VOCs质量比≥10%的含VOCs产品应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使用,并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并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逐一检查公司施工(即用)状态下VOCs质量比≥10%的VOCs材料(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涂布液、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清漆、涂料等)使用工序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2)废气收集设施效果是否符合要求(需现场检查)

VOCs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若采用外置式集气罩,则距集气罩开口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处控制风速不应小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逐一检查VOCs废气收集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局部集气罩控制风速测量位置如图4-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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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OCs有组织排放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化为有组织排放。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第一是排放浓度控制包装行业企业名录,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GB 37822-2019规定,当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区域,当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关于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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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要求,现场进行了如下检查。

(1)排放浓度是否达标(数据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依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法判断相应排气管道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GB 16297-1996中部分污染物的限值见表4-5。

检查时还应注意排气管内是否有旁通稀释排放或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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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设施是否安装、去除效果是否达标(数据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VOCs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可以通过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若监测报告没有直接提供去除效率,可以根据监测报告中的进出风量及浓度进行推算。

收集的废气中NMHC的初始排放率可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确定。若监测报告没有直接提供NMHC的排放率,可根据监测报告中的风量与浓度的乘积进行推算。

(3)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需现场检查)

通过“处理设施视频监控”、“处理设施单独安装电表”、“处理设施能耗监测”、“DCS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方式,可现场判断处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率。

(4)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相关运行参数可参考处理设施技术规范或厂家设计维护手册,检查要点可参考附表。

(5)处理设施是否配备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互联网进行验收(需进行现场检查)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有明确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其主要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 账户记录状态

(1)台账记录是否建立(主要通过数据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关键环节的记录。

(2)账簿记录是否规范(主要通过数据检查)

参照表4-6检查企业台账是否齐全、内容全面、记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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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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