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原材料的仓储、保管、运输、保管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入库、运输、盘存、滞留物料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接收、检验、入库、发货、退库、保管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仓库搬运工负责物料的装卸、搬运和包装;
第五条 采购部和仓储管理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处理;
第六条 仓储管理部门应当对库存物料进行检验,确定缺陷品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核对仓库台账、物资,指导、监督仓库盘点工作;
第八条 各供应商、采购人员、用料部门/车间、收料人员必须配合实施。
第四章 仓库管理
第九条 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发货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物资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处理边入库出库的现象。
第十条 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核对物料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发现物料数量、质量、单据不齐全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所有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物料一律作为待检物料,置于检验区。所有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一律退回,置于暂存区,并须在短时间内通知采购人员处理。
第十一条 原材料损坏或不符合型号、规格,影响生产计划时,仓管员应立即报告采购部门,并听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完入库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仓管员应将填妥的《入库单》签字确认并按《入库单》要求分发给财务部和供货商/采购商。同时对已入库的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保管、台账管理及发放。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产品的场地或仓库应当地面平整、通风良好、阴凉,避免阳光直射,以防止储存产品受损、变质。
第十四条 库存产品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或编码、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期等,由仓库管理员以悬挂标签的方式进行。产品包装上已有上述标识的,仅悬挂产品型号标识牌;
第十五条 材料不得直接堆放在地面,以免受潮、变质;
第十六条 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应当按照上轻下重的原则排列,保持货架稳定。
第十七条 仓库安全措施:
1、加强消防器材的看管、清洁和维护包装材料储存管理,消防器材区域不得堵塞;
2、物料不应堆放在电源插座附近,并保持通道畅通;
3、物料必须包装完整、防尘包装材料储存管理,仓管员每天下班必须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单独隔离存放,并做好预防措施;
第六章 出站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物资的发放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制度,物资(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满足物资定额要求。
第十九条 仓管员依据《生产计划》核对库存情况,确认库存能够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仓管员即可备料,等待生产车间提货。
第二十条 车间领用的材料必须经车间主任签字。领料员凭车间主任签发的领料单向仓库领料,其他部门经主管批准后方可领料。领料员、库管员应核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料。库管员凭领料员签字的领料单将材料登记入卡、入账,确保账、卡、料相符。领料单一式三份,仓库留存一份,给领料员一份,交生产管理部一份用于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未经车间主任或其他部门负责人签字,仓库不得开具任何物料领用单,领用物料造成的损失由领用人承担,仓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库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经常检查所管辖的帐、卡、资料是否相符,并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第二十三条 盘点时发现问题或差错,应及时查找原因,作出相应处理。如出现短缺或需报废的,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否则不得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现物资丢失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如过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损坏等)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划物资部归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他部门根据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起经总经理批准施行(修改亦同)。
仓库管理、工艺品工厂、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