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范围

   发布日期:2024-07-24 14:16: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10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总署相关改革文件的精神,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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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阿拉关吾公众号的第1356条推文

2023年10月起,部分直属海关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方面试点推行“批量检验”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强危险货物监管,推动海关工作高质量发展,决定自即日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4年7月8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具体安排通知。

包装公司章程_包装印刷防伪技术_包装技术第三四章

自2023年10月起,部分直属海关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领域试点“批检”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强危险货物监管,推动海关工作高质量发展,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具体安排如下:

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

即日起,在全国海关开展出口危险货物“批量检验”改革试点,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总局相关改革文件精神,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出口检验监管中,在保持“批量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取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至“批量检验”模式。

2.“批量检测”模式

根据《计数抽样检验规程》(GB/T 2828.1),一批产品应当是同一型号、同一等级、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同一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期、相同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总局在试点基础上,规范了相关操作模式。

3.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行“批检”监管模式,符合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的精神。推进“批检”模式改革,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实现科学高效、严格安全的监管目标,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海关要按照“安全第一、稳妥推进”的原则和海关业务实际部署开展试点工作。新纳入试点范围的海关尤其要准确把握改革内涵,抓好试点工作落实。从总体上看,将综合考虑关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自身质量控制情况、产品特点、信用状况等因素,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对于业务量较小的直属海关,试点工作不设硬性要求,可根据业务需要,视发展情况酌情推进。

(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针对危险货物检验工作的特殊性,各关区检验检疫部门、商检部门要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加强试点企业风险评估,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监督。可开展培训,必要时可与其他直属海关加强横向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四)强化责任,防范风险。推进试点工作,各海关要结合改革目标任务,压实强化自身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危险货物检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业务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科学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和措施,确保检验批次确定合规有据可循。

试点期间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请知悉。

附件: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出口“批次检验”试点改革操作指南(试行).docx

审计部

2024 年 7 月 8 日

附录: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出口

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以下简称出口危险货物)出口监管,规范出口危险货物“批检验”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操作指南(最新版)》、《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试点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所列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示范规则》所列危险货物清单(《批检》)出口危险货物(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及其包装。

第三条 出口危险货物“批次检验”试点企业范围为海关高级别认证企业和通过各直属海关风险评估的诚信企业,对高级别认证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条 各直属海关应当综合评估关区实际监管情况,确定“批检”周期。

第二章 检验批次的确定

第五条 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由同一生产企业、采用同一工艺生产的、具有相同成分、相同危险特性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视为同一批。

第六条 出口包装危险货物的识别,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种类、同成分、同含量,以同一种方式运输,装在同规格、同标志的包装内的危险货物视为同一批。属于危险货物但仅颜色有差异,危险特性相同的油漆,可以视为一个物理批次。

第七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评价,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质、同一工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当视为同一批。

第三章 任务要求

第八条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同批检验,海关应当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核查,并按作业指导书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批核期限内,海关可以通过审核相关单证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产品进行核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对于同批次检验的危险货物包装用途鉴定,经海关现场实物用途鉴定后,企业可在用途鉴定书有效期内分批报关出口,海关为其签发用途鉴定书。对于分批报关的,不再进行现场鉴定。

第十条 对于同一批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检验,海关可以凭有效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试验报告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及合格保证书,签发多批性能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单不再用于后续检测。

第十一条 所属海关可通过本地报检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分账和使用身份证件分拆实现“批次报检”的批次创建和批次管理。

第十二条 隶属海关应当通过属地检验业务管理系统对试点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的分单分证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并对试点企业“批检”期限内剩余产品数量进行核对管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海关应当在“批检”期限内对试点企业出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定比例的现场抽查、核查。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暂停该企业“批检”资格:

(1)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向海关通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海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的。

企业整改消除上述情形后,海关将恢复其“批检​​”资格。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该企业“批检”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纳入试点:

(一)企业信用等级被海关降低;

(二)试点期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宜继续试点的;

(四)海关认为不适宜继续试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商检司、商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直属海关可以结合本操作指南细化关区操作要求。

宁波海关试点情况

一般原则:

此次改革在保持“批次检验”原则的同时,选择优质企业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即对确定为同一“批次”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按照包装实行一次现场检验、多次出口申报的监管模式。

我的理解:

同《操作指南》第一章第三条:出口危险货物“批次检验”试点企业范围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经直属海关风险评估合格的失信企业,对高级认证企业优先考虑。一致,一致!!!

试点企业是如何产生的?

一句话概括:申请+审核。

宁波海关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在对申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质量控制水平、产品风险等进行评估后,确定首批3家试点企业开展出口危险货物“批检”改革试点,并根据试点要求包装技术第三四章,制定“一企一策”“一品一策”试点工作方案,确保“批检”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我的理解:

根据企业申请,确定3家企业进行试点,并从安全管理水平、质量控制水平、产品风险等维度进行评估,充分体现了改革探索的作风。

具体方法:

以试点企业名单为基础,专项组将与下属海关共同建立“一企一策一单”信息库,动态掌握辖区内相关企业生产、仓储、产品等信息;落实“一企一策”政策,制定细致精准的个性化监管方案,构建长效保障机制,立足监管实际,解企业诉求难点,打造科学高效、严格安全的监管闭环。

试点情况:

宁波龙里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改性工程塑料,其主打产品之一可发性聚苯乙烯既是危化品,也是危险货物,月出口量达8500余吨。公司经营规范,信用良好,产品比较稳定,经过风险评估,被确定为首批开展出口危险货物“批次检验”改革试点企业之一。

本次改革后,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的查验监管模式调整为“批次查验”,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工艺、相同成分/组分、相同危险特性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海关将进行现场查验和危险特性检测鉴定,如产品查验合格,后续批次可采取“审核相关单证+抽查核查”的方式放行。

今年第二季度,宁波龙力巨能共出口货物438批、总价值3347万美元,同比增长24%。

我的理解:

试点企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无论产品还是出口批次都具有试点的代表性。

中山海关试点情况

“批次查验”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中山海关共计对中山市徐桂明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试点企业出口的危险货物169批次进行放行,其中通过“核查+抽查”方式放行109批次,现场重复鉴别。

我的理解:

这五家试点企业毕竟是试点企业。

试点情况:

2024年6月13日,在中山市旭桂明电子有限公司仓储库内,拱北海关下属中山海关关员正在对一批即将出口欧洲的锂电池进行本地查验,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情况进行识别。经过调查评估,其于今年4月被中山海关选定为出口危险货物“批检”首批试点企业之一。

出口危险货物批次检验改革是在出口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中保持批次检验的原则,对首批申报采取“检验+核查”的合格评定模式,现场实施包装用途标识,后续申报批次采取“核查+抽查”的合格评定模式。

石家庄海关试点情况

石家庄海关通过举办企业座谈会、改革推进会等方式加大企业宣传力度,优先将取得高级海关认证的企业作为培训对象,根据企业意愿确定改革试点范围,选取正定海关、黄骅港海关、衡水海关辖区内3家企业作为试点企业,选取5类出口危险货物作为首批试点对象。试点以来,共实施“批检”67批次,查验效率提升88.06%,累计缩短查验时间198小时,为企业节省成本20余万元。

厦门海关试点情况

2024年4月9日,经厦门海关海沧海关检验合格,厦门中坤化工有限公司52桶三类闭口钢桶包装的10.4吨三环癸烯基丙酸酯顺利出口,标志着海关总署该产品顺利出口,该署推出的出口危险货物“批次检验”试点改革在福建正式启动。

“海关‘批检’模式改革太方便了!只要船期合适,我们随时都可以出口。”厦门中坤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饶国玲介绍,该公司出口涉案产品均采用一次性批量生产、分拨出口。过去,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出口实行“批检”监管,100%现场检验。现在,生产完成后只需一次检验,企业随时可以安排货物出口。

为帮助企业纾困,厦门海关根据监管实际需要,探索开展出口危险货物“批次查验”改革试点。厦门海关商检科陈阳生介绍,“通过改革,由每批次现场查验转变为‘批次查验’,由现场查验、多次出口申报的监管模式,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新模式试点后,同一批危险货物包装经现场鉴别后,可在鉴别证书有效期内分批出口,无需重复现场鉴别,并根据企业出口具体情况分批出证。据测算,通关时间可缩短80%。

郑州海关试点情况

三门峡奥科化工有限公司向三门峡海关申报一批32桶十二硫醇等危化品,货值102.3万元,经海关工作人员快速预审资料后,直接装船出口。这是自出口危化品“批次检验”试点改革以来,我市首家实现本地申报、检验后“二次”放行的危化品企业。

据悉,此次试点出口危化品批次核查改革,是为了确保海关对出口危化品实行严格监管包装技术第三四章,同一批次内,企业首次申请出口时将接受现场核查和危险特性检测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后续批次将采用“审核相关单证+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实现秒级申报放行。

三门峡海关抓住惠企政策红利,针对我市出口量大、批次多、品类杂的特点,结合危化品特点,为推动我市危化品出口“可控”“快”,多措并举优化监管服务,推进智能监管、精准监管、高效监管,顺势监管,主动建立“一企业、一产品、一份清单”信息库,出台专项监管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梳理监管要求、检查标准、防护要求等,运用共性分析、案例分析等手段,统一现场检查标准和合格判定标准,努力提高执法统一性;动态管控企业生产、仓库储存等信息,科学评估危化品监管执法环境安全,突出安全生产、储存、检验等监管重点,提前优化预约检查流程、人员配备、防护用品选用等,努力提高执法安全性; 严格按照“指令+作业指导书”模式监管,规范开展出口危化品现场检查、抽检、后续处置等工作,应用“现场检查+督导整改”方式,从源头上消除产品质量等安全隐患,同时针对企业出口同一商品成分、含量一致性等特点,积极选择规模大、信用高、资质好的企业参与郑州海关“批量查验”改革首批试点,着力提升执法效能,出口流程更加优化,现场检查频次减少,查验放行时效提高90%,源头管控和通关便利性双提升。

“以前我们的出口货物需要海关分批到现场查验,从提交申报到查验放行时间间隔长,一旦遇到极端天气、船舶提前到港,还要额外产生载重费、车辆滞留费等费用。‘分批查验’模式试点改革意味着,只要船期合适,我们随时可以申请查验,海关立即审核放行,非常便捷高效,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更有信心了。”奥科化工外贸经理杨玉乐高兴地说。

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市出口危化品1005.3吨、货值4128.8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9倍和4.5倍,实现一季度出口“开门红”。“我们将进一步守住安全底线,落实监管职责,推动“批检”改革落地实施,坚持一家企业先行、一家企业先行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改革政策红利,助力企业更快走出去,抢占国外市场先机。”三门峡海关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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