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优等货物质量要求与验收送检约定,乙方三包责任解析

   发布日期:2024-07-04 08:50: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46    评论:0    
核心提示:乙方须提供全新的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和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标准,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1)材料结算协议书;本合同及本合同涉及的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书等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为准,加盖项目章的无效。

5.1乙方应提供全新、可使用的优质货物。其质量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版有关标准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标准,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证明。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和技术条件。货物的质量、规格、技术特性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上三包期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5.2货物验收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如乙方在交货前已向甲方送样,则乙方交付的货物除符合第5.1条的质量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与送样一致的质量标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处理、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甲方工期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可根据需要按照本合同规定单独或会同设计、业主、监理等与货物使用有关的单位验收货物。如货物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检站检验的,应将货物抽样送检,质检站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

(1)货物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三包”保修卡等。

(2)详细的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唛头、货物内容、每个包裹的尺寸和重量。

若乙方提交的资料与货物不符或上述资料原件缺失,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且延期交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交付的货物如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货物或者解除本合同,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拒绝货物或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6 每批货物交货前,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

5.7 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后,如甲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配合解决质量问题。如需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货物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及检验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

5.8 乙方承诺所交付的货物为其有权销售的,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或潜在权利纠纷。乙方承诺所交付的货物非走私、贴牌、假冒、劣质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安全保障协议

6.1 乙方应为乙方现场人员、设施、货物等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伤害险等,如因乙方过错造成人员伤亡或设施、货物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交货现场的安全和管理。

第七条 保修责任协议

7.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保修负责人的邮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货物本身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所产生的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后的货物保修期重新计算。

7.2乙方应保证保修时效,货物保修期间,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如超过约定时间,则视为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处理,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其他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于到达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中涉及的保修、维修事项。超过约定时间的,视为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处理,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保修期内,由于甲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故障的,乙方也应按第7.2条的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修理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通知的期限、型号、品质、数量及其他要求交付货物,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自逾期交货之日起,每天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价款2‰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

8.2乙方延迟交货或连续两次未达到甲方的验收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8.3 乙方未能将不合格货物运出甲方现场,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仍不运出,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4货物属于担保范围,乙方未按照第7.2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有担保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担保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无担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5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应货款,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8.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包装技术协议,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7 如因乙方的过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已交付的货物应按合同约定价款的%结算,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

8.8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8.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和解协议

甲方向乙方出具完整的货物验收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和解协议;

(2)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经甲方电子邮件确认的交货单;

(3)乙方按每份合同收到款项的明细及总额,并附有关财务凭证;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立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客观情况。11.2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履行时间应当顺延,顺延的期限与不可抗力的期限相同。

11.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有关机构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1.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营状况的严重恶化、安排不周、税收政策的调整,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视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保密协议

12.1本合同订立、履行或终止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客户信息等与业务有关的信息。

12.2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取消的影响。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补充协议、结算协议均以甲方公章为准包装技术协议,加盖项目章的无效。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交货单均须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验证,仅由甲方项目经理或其他项目人员签字或加盖项目章的交货单无效。

14.2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以及因本合同引起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件的送达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向该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并由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4.3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4.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下无文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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