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助力企业发展、保障民生安全,部署开展“铁拳”“执法剑护民”等专项行动。6月20日,省局发布“铁拳”“执法剑护民”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针对食品非法添加剂、保健品虚假宣传、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不合格、医药价格违法、未经备案销售美容美发预付卡、电子价秤作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未经检验的专用设备、殡葬服务价格违法等问题,深入剖析案件危害,震慑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果。
#非法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是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还是超出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长期食用更容易导致有害物质在体内蓄积。
2024年4月29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科技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使用超出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没收相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并处以罚款27.04万元。
前期,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并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购买涉案焦糖色食品添加剂189桶,用于冷冻米面制品生产中的着色。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冷冻米面制品中不得添加焦糖色。此外,当事人自2023年6月27日起,使用部分过期糯米加工制作冷冻米面制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使用焦糖色161桶、糯米粉117袋,违法货物价值达9.0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品虚假广告#
不少商家利用老年人关心健康但信息渠道有限的特点,采用声称获得国家科研成果、炒作概念等虚假宣传手段,让老年人相信、购买。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随意服用,可能对健康没有多大帮助,甚至会造成身体伤害。
2024年5月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局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吴兴一家食品门店作出5万元的行政罚款。
2024年1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的保健品宣传手册疑似含有虚假宣传内容,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初,当事人从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寿年宁”牌“喜迪康免疫胶囊”进行销售,并按照宣传册中的“国家863科技研究成果”、“寿年宁免疫胶囊是唯一含超级免疫球蛋白的”、“增强免疫力、抵抗病毒、抵抗疾病、延年益寿”等内容对上述保健产品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的相关证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91盒,违法经营额4.5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上的虚假违法广告#
网络广告主要针对女性、老年人以及有减肥等特殊需求的人群,往往通过虚构专家推荐、虚构产品功效等方式宣称具有显著的治疗效果,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效果与广告描述不符酒盒包装材料,甚至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2024年2月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局对海宁市一家食品门店发布违法广告作出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23年11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化妆品广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14日起在网络上发布某面膜产品的团购信息,并声称该面膜“北京协和医院皮肤科医生推荐!霸榜320+三甲医院18年”以及“免洗、仅三种成分酒盒包装材料,用于严重痤疮、烧伤的辅助治疗”等广告内容。该面膜其实就是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不得使用医学术语或容易使所宣传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不合格#
作为日常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尤为重要,但部分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旧换新,导致电动自行车性能差、故障多、零部件易老化,不仅增加了使用成本,还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6月5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134.87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旧电机、旧减震器等旧配件生产电动自行车,并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新旧配件混合生产电动自行车1546辆,其中1464辆销售给某用户单位,其余82辆被查扣。事发后,已销售的1464辆电动自行车全部被召回。调查期间,该局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进行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医药价格不合法#
医院过度收费、重复收费现象,无形中提高了群众就医的门槛,导致部分患者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影响医疗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024年1月24日,三门县市场监督局因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三门县某保健所作出行政罚款17.55万元。
2023年8月16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三门县某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电脑图文报告”“CT重建”等额外收取费用,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15年1月1日起,涉案当事人擅自将心电图检查项目纳入计算机图报告采集范围,并向患者收取8元/人次的心电图检查计算机图报告费;自2018年10月15日起,涉案当事人未执行“三维重建不另收费”的有关规定,仍收取50元/人次的CT三维重建检查费。截至案发时,涉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已被没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不备案卖美容院充值卡#
商业预付卡销售前应当到商务部门登记,但一些不法商家不登记,或采用“先充值、后消费”模式,使消费者陷入“商家易主”“店关跑路”等消费陷阱,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4月25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以违法发放单一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为,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袁某某作出行政罚款1万元的处罚。
2023年12月2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经商局的案件转介函,对涉案当事人违法发放单一用途商业预付卡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由他人转业到美发店,并于10月22日开始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且未取得新的营业执照。12月15日,经商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继续进行充值,累计金额达28.4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秤作弊#
电子计价秤作为日常交易计量器具,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商家对电子秤进行非法改装、增加作弊功能,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侵蚀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2024年5月11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某在计量器具上添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作弊秤31台,并处罚款合计10.96万元。
2023年9月5日,根据案件线索,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31台涉嫌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通过更换主板、刷写电子芯片等方式,将普通电子秤改装成作弊电子秤,并购买大量改装后的作弊电子秤,在线下门店、线上店铺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各类作弊秤209台,销售金额6.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高档白酒价格昂贵,一些不法分子在巨额利润诱惑下,通过印制假冒包装物、用低档白酒灌装等方式获取非法利润,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2024年3月28日,龙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7日,龙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龙岗的一家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海之兰”等酒盒包装材料粘贴加工,涉及商标17023件,当事人无法当场出示授权材料。
随后,该局对当事人位于龙岗城区的另外3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共计查获标有“天之兰”、“海之兰”、“剑南春”等商标的酒盒包装材料、商标加工设备等50613件,经商标权人辨认,上述查获物品均为侵权货物。
鉴于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数量巨大,该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贩卖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蒸汽管道、燃气管道等压力管道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若未经检验而投入使用,其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科技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13万元的处罚。
2023年8月14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执法检查结果,以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对涉案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与宁波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当事人向客户提供压力管道元件组件160台,用于客户聚丙烯装置压力管道建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元件组件属于目录中的特种设备。截至事发时,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件尚未经过检验,也未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殡葬服务收费不合法#
殡葬业价格虚高、乱收费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一些殡葬企业不按规定收费、不提前告知,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助长了殡葬奢靡的社会风气。
2024年5月22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局因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奉化某礼仪服务中心作出行政罚款63万元的处罚。
2024年1月9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奉化区民政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1年2月19日起,非冷藏棺材(俗称水晶棺材)已不再列入地方定价文件中的殡葬服务项目,而是改为殡仪馆接送遗体的附加项目,无需单独付费。当事人未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仍收取非冷藏棺材借用费,还额外收取棺材消毒费、棺材车费等从未列入殡葬服务项目的费用。此外,当事人收取30公里基本车费,高于地方定价文件中10公里的标准。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违法获利13.1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 | 省局执法检查支队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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