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12 月 8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造福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施“绿色包装工程”,实现包装废弃物的消除尤其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为人类创造良好的自我生存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包装术语和包装分类,规定了纸类、木质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包装废物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方法、分级原则、贮存和运输等。再利用品种、再利用方法、再利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处理及奖惩原则、补充规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不仅适用于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管理,也适用于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过程中引用了相关国家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是指以再生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为原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助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破损包装和包装加工改造后的边角料,制成各种辅助包装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条 回收利用:是指利用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及加工边角料作为原料或者与原料混合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玻璃等。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管理:是指对包装回收和包装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活动。
第九条 退货单位:是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重复使用单位:是指使用重复包装物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再利用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包装回收再利用组织、管理、加工、流通等活动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是指已经使用且不能再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物处理:是指包装废物最终处理(即回收、将包装原材料转化为其他产品)前的中间处理,以及包装废物焚烧、填埋等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包装废物:是指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和其他生物污染影响的包装废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是指以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是指以木材、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是指采用可降解塑料和不可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是指钢、铁、铝等金属或者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是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特种包装:是指专门用于某一类、一类商品的一个或一系列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物质的包装。
第二十二条 非特种包装:是指除特种包装外还可以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指返还给使用者重复使用的包装,包括无需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后的包装和改造后的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是指经过修复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再制造包装:是指以再生包装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售出商品后腾出或闲置的各类包装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在确定不再适合继续使用时应予以丢弃或最终处置。
2、及时进行包装回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分类、运送。 打开包装时,尽量避免或减少包装损坏。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再利用、后回炉”、“可回炉、不可丢弃”、“以原物再利用为主,加工改造为辅”的原则,做到再生包装只需稍加改造和修复即可回收利用。 使用。
4、特殊包装应在相应的指定点进行回收,非特殊包装应根据合理的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进行回收。 五、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品、出口、供应外轮的货物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外,必须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优先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同时确保产品安全。 使用包装。
六、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对产品进行适当包装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各种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的体积和重量,以节约包装原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包装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重复使用的食品包装、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及相关卫生标准。
三、危险货物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危险货物包装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危险品包装应在指定地点回收再利用。 其他物品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包装,不得与普通包装混合销售。
4、一般包装回收再利用与危险品包装回收再利用的收集、堆放、运输、贮存应严格分开。
5、危险品包装确有回收价值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作为一般包装使用。 危险品包装上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无害之前不得去除或改变。
6、凡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寿命的包装物,禁止回收。
七、包装回收和包装废弃物处置还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8.产品销售者不得随产品免费销售或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免费销售或赠送厚度小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伪原则。
1、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拥有驰名商标的产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产品原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再利用。
2、对于同一类型、不同厂家使用的重复使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识、商标全部去除,重新覆盖重复使用单位的产品标识、商标包装技术术语,严防假冒。
3、对相对完整的包装物的回收应严格控制和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其包装假冒伪劣商品。 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 30 条 商业原则。
1、包装回收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的经营原则是“两端受益,兼顾中间”。 “两端”是指返回单位和再利用单位,“中间”是指包装回收业务单位。
三、包装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为退货单位、再利用单位提供便利。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方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一、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及各从事商品经营的部门和单位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销售符合条件的商品。具有一定价值并有可能被回收利用 各类包装均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建议垃圾分类,组织城市居委会、环卫队、销售商进行回收。
4、充分发挥个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方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回收方式。
1、店面回收:即包装事业单位设立回收店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业务单位定期走访各退货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事业部不定期到各地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回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销售商品时,以折扣价向顾客回收商品。
6、对口回收:散装专用包装由采购单位或用户直接返回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应当采用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有针对性的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办公楼、公园、影剧院、车站、码头和其他公共场所。 “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业回收单位按照纸张、木材、金属容器、玻璃、塑料等分类,定期、定点、指定人员回收。
9、押金回收:对于应当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时可收取押金包装技术术语,以确保其得到充分回收。
10、回收激励:各单位、部门、机关、团体可采取佣金奖励的方式,鼓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类的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无修边或轻微修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