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是春节节,小编总结了新年送月饼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务处理成为节日礼品送给你们,祝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月饼的涉税处理
月饼的税务处理存在着税税差异和税会变化,总的来说是这种的:
案例解析
为迎中秋,甲乙两公司来到商场购买礼物。甲公司是一家饮料制造企业,采购了牛奶、咸蛋黄、火腿、芝麻、白米粥等原材料回去自产月饼,乙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稻香村”月饼礼盒。
一、增值税及财务处理
(一)送给员工
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产月饼送给员工。
1.增值税处理
(1)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实行新政》(下述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要求,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2)销售费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要求,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下述简称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显著下降并无正当原因以及有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排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今天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费用确定,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要求,纳税人出现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日。
此外甲公司将自产月饼送给员工,应视同销售,按今天时期同类月饼的平均销售费用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月饼的当晚。
2.会计处理
(1)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负债
(2)做月饼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3)完工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决定发放给人员作为福利
借:管理开支、生产利润、制造价格、销售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工资—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成为福利的状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借助“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开销的非货币性工资总额。
(5)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工资—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总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成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当依照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定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要求:“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计入产成品的费用。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种情形,将外购月饼送给员工
1.增值税处理
乙公司购买了稻香村月饼送给员工,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用于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购入货物的税金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月饼送给员工即使获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2.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负债
(2)决定以购进月饼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开支、生产利润、制造价格、销售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工资—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工资—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要求,企业以外购的商品成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员工的,应当根据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确定员工薪资的总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送给客户
1.增值税处理
根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乙公司将月饼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抑或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2.会计处理
借:销售价格—业务宣传费/管理成本—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结:
1.做月饼与买月饼送员工的差异:
买月饼送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定收入。
注:相当于把一个别要发放给员工的现金以月饼发放,会计不确认利润;用于员工福利未降低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利润;
做月饼送给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定收入。
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月饼卖了,确认利润;第二步用卖月饼的钱再买月饼发放。
2.将月饼送客人与送员工的差异:
将月饼送客户: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必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月饼还是外购月饼会计上均不确认利润。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别人无论是外购的抑或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将月饼送人员:如果是外购的月饼,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定收入;即使是自产的月饼,用于员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定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一)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财税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要求,甲公司将自产月饼用于员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价格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财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要求,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费用确定销售总额。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根据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总额,因此甲公司应按同类月饼同期对外售价确认利润;乙公司应按月饼的采购费用确认利润。
(三)税前限额扣除
1.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根据《国家财税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和员工福利费等开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告》(国家财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要求,企业福利性补助经费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职工工资薪水制度、固定与薪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助,符合《国家财税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缴纳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要求的,可成为企业出现的薪水薪金总额,按要求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依照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助,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要求的员工福利费,按要求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针对将月饼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少于工资薪水收入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
2.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如果赠送顾客的饼干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月饼支出必须计入到“销售价格—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制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要求,企业出现的依照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除国务院民政、税务主管部委另有要求外,不少于当时销售(营业)总额15%的个别,准予扣除;低于部分,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月很圆,花更香
三、个人所得税
(一)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制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个人所得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它方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财税总局关于生活津贴费范围确认问题的通告》(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要求,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纳入纳税人的薪水、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拨款中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人人有份的津贴、补助。
此外企业发给工人的月饼,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薪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针对能够准确量化到个人的,如在员工餐厅吃饭时吃的饼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月份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月饼包装机械税,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退还个人所得税。但针对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原则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送给客户
1.节日赠送
如果是送给个人客户,根据《关于个人获得有关利润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工程的公告》(财政部财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要求,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比如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会议、座谈会、庆典或者其它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备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缴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财税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要求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行业销售费用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费用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而,将新年月饼随机送给客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
根据《财政部国家财税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要求,企业在经销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手段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与赠品月饼包装机械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电脑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计消费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此外,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月饼送给用户,不缴纳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判断是否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通常要征。再来回顾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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