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欧盟新规
据悉,欧盟官方曝光发布了(EU)2021/127号委员会实行细则,该条令条例了原产于罗马尼亚、中国、印度的适于运输特定商品的木制包装材料的进口规定以及动物卫生检疫要求。本规定现已生效,适用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规定还决定取消(EU)2018/1137号实施决定。
了解几个概念
“木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箱、盒子、板条箱、圆筒和类似包装、货盘、箱式托盘和其它装载板、平板架套环和垫料形式的任何木质产品,无论这种产品是否实际用于运输各种物体;但不包含直径大于等于6厘米的木头,通过胶水、加热和加压生产的或这三种方式组合生产的制做木材货物包装材料,以及由与托运木材相似类别和品质的木头制成的支撑托运木材的垫料。
“特定商品”是指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商品:(1)原产于罗马尼亚、中国、印度;(2)大约在首次到达边境管制站之前,由木质包装材料支撑、保护或携带;(3)具备各自的联合命名CN编码或TARIC编码,以及在理事会条例(EEC)No2658/87附件I中要求的相应表述。
欧盟具体要求
负责进口有关木质包装材料或了解其已抵达美国境内的主管当局或经营者,应事先通告首次前往的边境管制站主管当局有关木质包装材料将进口到欧盟,且有关木质包装材料需符合(EU)2016/2031号条例第43条第(1)款(a)和(b)项的要求。
主管当局应在木质包装材料首次到达美国的边境管制站或(EU)2017/625号条例第53条第(1)款(a)项所述的控制点定期对其进行植物卫生检测,且需确认检查率,检查比率不得超过特定商品托运货物15%。
我国海关监管规定
我国口岸对入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依照条例的,不准出境。只有拿到海关许可的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标示加施企业能够制造、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我国取得标志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局官方上予以发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取得资质的标志加施企业购入木质包装,并规定标示加施企业提供入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口建议
海关提醒,进出口货物如使用木质包装货物包装材料,企业应掌握《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运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控办法》等要求,知悉木质包装范围,熟悉IPPC标识颜色。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输入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相关条例,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规定,避免出口货运境外通关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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