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强检补助经费项目竞争性磋商

   发布日期:2019-12-04 22:01:1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电机之家    浏览:10987    评论:0    
核心提示:  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强检补助经费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高新

  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强检补助经费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强检补助经费项目

项目编号:BXZC1911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京丽

项目联系电话:010-5881137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8865233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孙京丽、陈瑞灵 010-58811377、010-5881183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三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名称: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强检补助经费项目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意义。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017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停征涉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的有效落实,减轻了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企业从以前的拒检、瞒检、超期未检迅速转变为积极送检,显著提升了全市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的计量准确水平,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监管效率以及减轻财政负担,总局将对深圳市的强检停征进行相应的补助。为切实做好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的强检工作,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高新计量的强制检定工作。主要任务:切实做好深圳市高新计量停征收费后的强检工作,对关乎人民群众贸易结算公平公正的需要重点监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主要项目包括电子天平、电能表等计量器具。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磋商。4.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5. 向采购代理机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9:19 至 2019年12月1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5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4:00 至 2019年12月16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11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11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京丽

项目联系电话:010-5881137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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